一、前言 很多企业家在创业伊始,一般会认真慎重地为自己的新公司取一个响亮且寓意好的字号(类似于给自己的孩子取名字),那如果取的名字与已经注册的公司字号一样,是否可以呢?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二、是否能通过核名 要问是否可以,首先需要过“核名”这一关,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其中,该规定的第六条规定,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因此,如果字号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重名,且可能会造成混淆,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具体来说,该条款的适用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在先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具有一定影响力,则可以考虑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的一般条款,此处按下不表,且听下回分解); 第二,在后的企业与在先的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四、案例 下面,笔者用自己办理的案件来举例说明。 委托笔者的客户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的环保公司(原告),名字主要部分为AB环保,被告则是成立于2020年的企业,名字主要部分为AB环境。原被告的地理位置也很接近。 为了证明原告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告出具了至少以下证据:
为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出具了如下证据: 1、双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2、双方的宣传资料。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成立至今近20年,持续使用“AB”作为企业字号,且经过持续使用及宣传,原告在环境环保设备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被告所属行业与原告相同,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AB,其他组成仅一字之别(“保”和“境”的区别),不仅容易引起混淆,也反应了被告“攀附”的主观故意。此外,二者的注册地均在东莞市,注册在后的企业更应合理避让。法院认为,在企业字号相同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两公司产品或两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 综上所述,在给企业取名时,不仅要考虑是否能够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名成功,还要考虑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建议在注册公司前先检索是否与同行企业存在重名的问题,此外还要检索该名字的商标注册情况,见《商标法》第五十八条,针对此点,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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