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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 × 制造 | 设计师必看!服装能受版权保护吗?

 法庚 2024-05-26 发布于福建
制造业是佛山的强项,也是佛山的传统优势。佛山作为全国制造业大市,坚定不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高质量推进制造业当家,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制造业行业发展与版权密切相关,如何让版权赋能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为佛山城市发展中值得思考的新课题。对此,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针对佛山制造业中常见的版权问题推出“版权×制造”系列文章,为推动佛山制造业提质增效贡献一份力量!
欢迎收看第四期“版权×制造”系列文章,回顾往期精彩内容可点击文末“精彩回顾”链接,更多内容请关注公众号“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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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在选购服装的时候除了注重舒适程度,还要选择符合自己心意的款式,市场上涌现出越来越多时尚的服装品牌,服装款式的更新速度无疑成为品牌抢占市场先机的要素之一。

但是,在追求款式更新速度的同时,服装行业也不断暴露出“求快”的弊端——品牌之间的抄袭事件频发,尤其是某些快时尚品牌,为了追求款式更新的速度,频频“借鉴”“致敬”其他品牌样式,用抄袭换取更快的速度,甚至某些“大牌”也被爆出抄袭丑闻,服装行业仿佛陷入了抄袭与指责的怪圈中无限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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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针织设计师Mati Ventrillon控诉香奈儿抄袭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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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为Mati Ventrillon作品,右图为香奈儿2016高级手工坊系列

实际上,服装行业近年来也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并在不断寻求问题解决的方式方法。早在2021年4月25日,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发布文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行规谁更适合时尚产业?”,在这篇文章中已经提到,“'保护原创,拒绝抄袭'已成为服装行业共同坚守的信念和底线,服装圈的企业与独立设计师对于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可见,服装行业也希望通过知识产权来抵制服装侵权事件的发生。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能否为服装行业护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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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服装设计
服装样板
服装成衣
一款服装产品的诞生,一般需要经过设计、打板、制作等步骤,凝聚了设计师的创意和心血,那么,服装成衣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呢?这是许多原创设计师所关注的问题。
与设计图、效果图比较而言,服装样板和服装成衣是否能受版权保护,一直是饱受争议的焦点问题。实际上,法院在针对什么样的服装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问题上,并不是一概而论,而是通过实际情况进行探讨,主要原因在于服装与单纯的美术作品不同,这件衣服的设计首先要满足“能穿”的实用功能,然后才会在实用的基础上加上“好看”的原创设计元素。
因此,在探讨服装能否被著作权法保护时,首先需要考虑一个问题——这件服装的艺术性能否与实用性相分离。

      其实,分离原则最早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梅泽”案中提出,在以下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明确了服装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备要素。

01
败诉!服装不能受版权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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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诉上海戎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陆坤公司和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都是经营服装服饰相关内容的公司。苏州戎美公司主要负责生产,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销售。

陆坤公司认为,其是涉案“瓷生”系列白色蕾丝棒球服的著作权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经陆坤公司许可,生产了该涉案棒球服并在其淘宝金冠店销售,还直接使用了陆坤公司授权经销商案外人静甫公司旗下网店使用的服装介绍图文信息,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服装为上海戎美公司和苏州戎美公司设计。两者的行为侵犯了陆坤公司服装实物作为立体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样板作为图形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故诉至法院。

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辩称,陆坤公司服装成衣是惯常设计的组合,即使有美感也不能与实用功能相分离,不构成作品,更不构成立体美术作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服装行业发展至今,早已脱离了单纯的遮体避寒的实用功能,而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美感。服装成衣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是其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或观念上独立于其使用功能而存在。涉案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其所为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从物理上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的调整,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遂驳回原告上海陆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16)沪0101民初27689号

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案号:(2017)沪73民终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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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最终结果原告败诉,但是并不证明服装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相反,从另一个方向证明了——怎样的服装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更加准确地指明服装成衣的版权保护问题
法院将服装分为以服装成衣业为标志的实用性服装,和以服装设计师作为潮流示范的方式推出的,可以视为艺术性为主的服装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艺术性部分是否超越了实用性部分
服装成衣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也即涉案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其艺术性部分是否超越了实用性部分,则是这件服装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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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实用功能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服装示例

02
必看!怎样的服装能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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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于2020年3月将名称为《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的作品进行备案,并获得数字作品备案证书,该作品为女装太阳裙的三个图片,包括设计手稿、效果图、成衣图,创作灵感说明为:太阳裙版型活泼俏皮,黑白波点图案,时尚又讨人喜欢,采用隐形拉链,方便穿脱,时尚美观又有复古感。
4月2日,云创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发布“圆梦舞曲”服装销售信息。5月30日,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诗兰公司)在其淘宝网店创建了第一笔订单。云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卡诗兰公司生产销售的服装侵犯其著作权。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主张权利的《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院认为服装作为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在物理上或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的要件。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在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部分的设计,不会影响其实用功能的实质实现。在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本案中,涉案服装之实用功能主要在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作用。该服装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上,通过在黑白波点图案结合太阳裙版型,产生时尚与复古双重审美效果。改动《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直线型拼接等设计,其作为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
综上,涉案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云创公司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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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服装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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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服装图片

案号:(2021)渝0192民初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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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备要素:

第一,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必须能够相互独立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在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部分的设计,不会影响其实用功能的实质实现。

第二,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实用艺术作品首先必须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符合独创性要求,否则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得到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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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如果学习只在模仿,那么我们就不会有科学,也不会有技术。
——高尔基
诚然,对于服装行业来说,想要取得长足的进步,不能光靠“闭门造车”,还要吸收借鉴他人的优秀之处,但是过度的“借鉴”和“模仿”给服装行业带来的已经是频发的抄袭丑闻,不仅给原创品牌的经济效益带来损害,消费者也会因为服装行业的审美高度相似而产生审美疲劳,最终让服装设计趋于停滞。
预支五百年新意,到了千年又觉陈。社会在一次次的创新中发展,服装行业亦如是。如果服装行业不重视版权,一味求快抄袭,只会让市场停滞不前创新永无止境,只有坚持创新,才能让服装市场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开拓新的风潮,获得新发展。
作者:佛山市版权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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