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 具体解释如下: 地役权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例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等。这种权利是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使用价值或方便性而产生的。 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地役权的相关内容。如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进一步确认了地役权的合法性和其基于合同约定的特性。 设立地役权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合同作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也强调了这一点,即设立地役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从法律特征上看,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因此,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部分)且主体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使用人。 此外,关于地役权的登记问题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指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虽然地役权是基于合同的,但为了保障权益和避免纠纷,进行官方登记是很有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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