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冲伟律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了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那么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就是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常见的如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将构成虚开发票罪。那么,怎样才会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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