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错!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当然需要取得劳务报酬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二、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在发票代开环节税局大厅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错!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发票代开的,在发票代开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票代开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发票代开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三、企业支付外部人员劳务报酬10300元,代扣20%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含税收入来计算个税?
错!应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代扣的个税。
不含税收入=10300/1.03=10000元。代扣的个税=10000*(1-20%)*20%=1600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四、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
错!需要先计算收入额,再按照税率20%预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1.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2.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五、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申报个税
错!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
但是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六、支付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的,每次都可以减去800元或者20%扣除
错!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