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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实观点 | 读懂新《公司法》的公司设立(“领投说法”第11期)

 孤独不败lzy 2024-06-10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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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删除、新增和修改了原《公司法》244个条文,将对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机制、公司中各主体责任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概述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最终成立的,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最终未成立,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设立时股东承担。同时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主要风险提示

股东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最终未成立的,公司设立时股东需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新《公司法》解读

一、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作出规定

(一)股东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最终成立的,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公司法》延续了《民法典》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最终成立的,公司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既有案例】

(2018)豫13民终3170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大北农农牧公司与兴泰钢结构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签订于大北农农牧公司成立之前,但系其发起人张书霞以大北农农牧公司的名义所签订,故兴泰钢结构公司请求大北农农牧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二)股东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最终未成立的,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设立时股东承担,且设立时股东需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公司法》吸收与整合了《民法典》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上述规定。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最终未成立的,设立时股东的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且设立时股东需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既有案例】

(2021)京02民终9687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本案中,陈宗波与黄卫谦、何素香为设立公司而签订入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出资比例及股权比重,并约定按出资额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现因案涉公司未能设立,发起人应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通过签订设立协议等对责任承担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二、新《公司法》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并未明确若公司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成立后,第三人请求该股东承担合同责任时,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引发了第三人是否有权选择成立后的公司或设立时股东承担责任的争议。新《公司法》修订后明确赋予了第三人选择权,第三人有权在公司成立后自行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既有案例】

(2023)最高法民再213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时,公司成立后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合同相对人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也未排除合同相对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起人主张合同责任的权利。因此,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及《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赋予了合同相对人选择公司发起人或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选择权。本案中,李某、孙某为设立某超市,与某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某公司依法享有向李某、孙某主张合同责任的权利。

【TIPS】司法实践中,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签订的设立公司协议(或出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法院对该协议会按“对股东内部有效,对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则进行裁判。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当设立协议中存在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条款时,该条款只要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该条款继续有效;当设立协议的约定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时,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如下:

(一)当纠纷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时,应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既有案例】

(2019)川01民终527号

【裁判要旨】

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而言是其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其他合意且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甚至作出与公司章程不同的约定,故在股东之间应以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意为准。在公司章程内容与股东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应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确定两者适用,即在处理股东之间内部权责问题时,适用股东协议相关约定;否则应优先考虑适用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当纠纷仅涉及公司内部股东,不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时,法院将综合案件情况,探求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股东间的真实合意为准。

【既有案例】

(2021)鲁14民终1692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中《合作协议》是由实际出资人签订,对名义股东及实际出资人均具约束力。协议相比公司章程做了具体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约定,且实际出资人也积极履行该协议,故认定《合作协议》为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而公司章程与《合作协议》亦并非前后衔接或简单替代关系。本案是股东内部关于出资期限的纠纷,不涉及第三人信赖保护的外部纠纷,应以股东真实合意为标准,而非简单地以协议或章程的形成时间的先后来评价效力。

建议

一、为设立公司,股东应避免使用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建议股东使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二、如设立时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最终成立的,建议债权人分别对该股东与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选择对实现债权更为有利的一方作为主张权利的对象。

相关法条

新《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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