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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裁判观点之本金和利息(上)

 国堂图书馆 2024-06-13 发布于四川

本金和利息(上)

裁判要旨1: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利息的约定,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清偿全部本息时,通过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欠付的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217号

裁判理由: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及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问题,因出借人并未放弃利息主张,且从双方确认的三份《借条》内容看,确实存在利息的约定,故二审判决依据《借条》约定内容及法定抵充顺序,认定双方已经约定利息并通过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欠付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当。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总结:民间借贷中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默认为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为减少争议,借款人可在还款时备注偿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

裁判要旨2:债务人已经支付的超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可用来抵扣本金。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161号

裁判理由:本案利息问题应当适用立案受理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本金为8397.5万元,已归还11050万元,逐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超过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抵扣本金,至帅某、李某起诉时,案涉借款本息已归还完毕。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总结: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了的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可以用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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