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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买卖房屋,是否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李朝云律师 2024-06-15 发布于广东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和福利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基于“房地一体”原则。那同村买卖房屋,是否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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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村买卖房屋,是否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也必须首先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户一宅”原则,是指不能申请两处及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但没有限制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转让房屋及附属宅基地。因此同村买卖房屋,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前提是需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依法批准。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总得来说,同村买卖房屋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但也必须首先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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