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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法》关于没收违法所得规定的再学习

 书洋康乐 2024-06-20 发布于辽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违法所得的理解。违法所得是指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作为收入的款项,款项主要表现为金钱性收入,包括已收到的款项与尚未收到而可以收到的款项。违法所得原则上不扣除成本确应扣除成本的,应当由法律【全国人大】、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如在某些领域扣除合理成本等。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规章【地方政府】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单位】无权作出例外规定。

       二、违法所得的调查认定。在执法实践中,必须以询问调查+索取票据凭证形式取证,不能单凭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认定,即,不能以孤立的询问调查作为唯一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须结合当事人进销货单/凭证、收款收据、会计账目、合同、正式票据等证据形成证据链才可以作为认定违法所的数额的证据。

      三、对应当退赔的理解。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退赔的部分不予没收,这是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处罚原则的具体体现。依法应当退赔指的是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明确、容易操作的赔偿责任。如果已经予以没收进入财政国库的,依法可以退回或退库处理用于民事赔偿。依法应当退赔的“法”,没有特别明确的限定范围,应当属于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包括规范性文件。

      四、有关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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