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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发票,你必须得知道

 刘刘4615 2024-06-23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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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福尔摩诗的第11篇原创

大家好,我是福尔摩诗。

一个极尽全力不让你踩坑的家伙。

我发现有部分老板和财务对于“虚开发票”存在着理解上的误区,这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我们都知道,如果被定性为“虚开发票”,企业相关负责人面临的将是刑事责任。

我遇见不少老板和财务对“虚开发票”是从字面上去理解的,他们认为和“虚”对应起来的就是“实”,只要有真实的业务,那就算不得是虚开发票。

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三种虚开行为里,都有“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界定条件,那我们该怎么理解“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呢?

在2024年3月1日最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有了更为详细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一条不用多说,大家都知道,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是妥妥的虚开发票行为。

但是第二条,这里敲敲重点!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条,同时也是很多企业主和财务最容易忽视的法条。

来给大家细细拆解一下第二条,第二条大致明确了在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有四种情形是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主体不一致

比如张三销售了一批货物给李四,张三本应该开票给李四,但是却开给了王五。

再比如张三同样销售了一批货物给李四,但是张三没有开票,而是让自己的好哥们赵六给李四开了票。

以上例子就是法条所说的,购买方、销售方与实际情况不符。

(2):品目不一致

品目不一致,简单理解就是“买的是苹果,卖的却是梨”。

道理很简单,但是在实务中时常有企业给我反馈说,甲方为了便于报销,会要求开品目不一致的发票。比如甲方买了1台手机但是该类型商品甲方公司不能报销,于是就要求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办公用品的发票。

我在之前的文章有这些情形的公司易被税务预警!中有“进销品目不一致”会导致预警,一般税务预警指标会显示“进销严重背离”。

因此对于广大的商贸企业而言,务必得注意进销品目的一致。

(3)数量不一致

比如张三今天卖出去了10台手机,但是开出去的发票上注明的数量却是6台。

(4)金额不一致

这里的金额不一致不仅是指销售的单价,也指销售的总价。比如,卖的手机5000元/台,但是发票开的却是3000元/台。

比如本来卖了价值5000元的货物,却只开了2000元的发票。

除了有将金额开低的,也有将金额开高的。

这时候有人会问了,开低的企业大多是为了逃避交税,那开高的企业目的是什么呢?

这里留个悬念,在下篇揭晓。避免走丢,可以顺手点个关注。

上述四种“不一致”情形均有可能被界定为“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进而被界定为虚开。

福尔摩诗再次提醒企业,切忌为了一点小利,将自己搭进去,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税务的规范。

即使有真实的业务,企业和财务一定还要重点关注上述四个“不一致”,做好涉税风险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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