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甲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以投资生息、借贷分红为名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7集 指导案例第1579号 1.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参照2007年《受贿案件意见》第四条,即①投资回报也需要判断收益的性质(注入资金是否占项目合伙股份,是否计入项目资金或用于项目开支,是否参与经营,有风险共担等共同投资所应具备的约定,项目是否测算有赢利、投资无风险),以及②是否明显高出出资应得收益等因素。 2.犯罪金额的计算:不能简单将获得分红均计入受贿金额,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质入股进行评价。①如果确已入股需要扣除应得分红,②相反,假借入股之名获得回报则应全部视为受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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