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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之我见--公证活动主体法律关系

 山空云静 2024-06-26 发布于河北


陈丹妮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公证员

昆明市明信公共法律服务研究中心讲师



一、明确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将《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中的“申请”和“提出”的用语表述删除,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公证,可以选择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选择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理由】传统的“申请-受理”程序制度和固有观念,往往使得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特别是在合同关系的建立上存在障碍。通过删除“申请”和“提出”的表述,我们旨在打破这一程序上的局限,为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建立更为明确和直接的合同关系创造条件。这种改变有助于强化合同意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提高公证服务的透明度和预期性。

此外,这种修改还有助于促进公证服务的市场化和个性化发展。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公证机构,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服务。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激发公证机构之间的竞争,推动公证服务整体质量的提升。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修改意味着公证机构需要调整其服务流程,更加注重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服务合同的签订能够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和需求。同时,这也要求公证机构加强对公证服务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2.在《公证法》中新增一个条文,内容为“公证当事人应当与公证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理由】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对服务合同性质的明确界定。通过新增一条,旨在将双方的关系明确定义为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这种界定对于规范公证服务市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服务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不仅有助于确保公证服务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而且为公证服务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当事人和服务提供者在明确约定的条款下,可以预见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因理解差异而产生的纠纷。

此外,书面合同还为公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了基础。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提高公证服务的专业性和效率。同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对公证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公证服务的持续改进。

在实践中,公证服务合同的引入,将促使公证机构更加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公证服务能够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同时,合同的存在也为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供了依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法例】《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三条、《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二、完善责任承担机制

3.将《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理由】区分责任类型。明确区分公证当事人与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助于提升法律适用的精确度。公证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约时,应优先考虑违约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有助于强化合同约束力,促使公证机构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

侵权责任的适用。对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他们并非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当其因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遭受损失时,应适用侵权责任。这有助于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证活动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追偿权的明确。修改后的条文赋予公证机构在赔偿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的权利。这不仅有助于公证机构挽回损失,而且对公证员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和威慑作用,促使其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法律要求。

责任竞合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证当事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拥有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种灵活性有助于当事人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促进公证行业自律。通过完善责任承担机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将更加重视自身的法律责任和职业道德,从而推动公证行业的自律和健康发展。

【立法例】《律师法》第五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资产评估法》第五十条。

编辑|垚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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