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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为什么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春雨s67eb5axvi 2024-06-26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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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滞纳金通常指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产生的付款—义务,包括因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当事人合同约定未履行付款义务产生的滞纳金以及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等。在破产程序中,除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处理外,其余类型的滞纳金,包括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支付的加倍利息,均属于惩罚性债权,均被排除在破产债权外。

一、在以平衡保护为原则的破产程序中,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不应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将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处理,劣后于税款债权。

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具有惩罚性质,明显区别于具有国家公权性、全民性及福利性的税收债权。司法解释规定其不得与税务债权同顺位受偿,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这是破产法平衡保护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平衡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体现。普通债权的滞纳金,作用在于惩罚债务人以达到敦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目的,性质上是私权,属于少数人的利益。普通债权的滞纳金不应当与普通债权受到同样保护,不应当确认为破产普通债权。

二、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无保护必要

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的作用在于惩罚债务人,进而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但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企业客观上不具有主动清偿的能力,主观上也不具有拒不清偿的过错,如仍对其进行制裁和惩罚,明显不合理。且破产企业全部资产、事务均由管理人接管,开始实施清算事务、开展公平受偿的程序,因此,惩罚性债权的惩罚、敦促作用已无法发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保护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已无必要。


三、确认普通债权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将导致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法公平受偿

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支付破产费用外,破产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清偿债务,此时,破产财产相当于是全体债权人的财产。如果确认普通债权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为破产债权,并用破产财产来进行清偿,则实际将本应由破产企业承担的惩罚性债权,直接转嫁于其他债权人,降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主要为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罚息、复利,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等。除此之外,其他普通债权人通常不涉及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如果允许部分债权人的债权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包括惩罚性债权,对于其他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债权人,甚至部分不计利息的债权人而言,相当于减少了他们的债权份额和实际受偿金额。因此,若确认惩罚性债权为普通债权,则过分保护了特定类别的债权,无法实现对其他类型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四、破产程序应当以弥补债权人的实际损失为目标

实践中,因债务人未及时清偿欠款而给债权人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通常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确认利息,足以弥补债权人财产上的实际损失,符合破产法弥补债权人实际财产损失的原则。因此,对于具有惩罚性质的滞纳金等债权不应当再支持。

五、确认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为普通债权,将严重影响重整程序等破产拯救程序的适用

重整程序中,所有利益方均需要做出权益让渡,以换取企业再生和可能产生的更大利益。重组方也有其商业考量,会尽可能地压缩收购成本,债权人也希望得到不低于同类案件破产清算时的清偿。若确认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为普通债权,则将增大破产债权总额,降低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影响非金融机构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意愿。而且,仅仅通过分组表决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保护不平衡的问题。如果确认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为普通破产债权,将加大重整与和解的难度,导致破产拯救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法律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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