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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持500万!首提“应用验证中心”!与“概念验证中心”有什么区别?看“海南方案”→

 坚果2000 2024-06-26 发布于安徽


来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秋凡科转等

近日,海南省科技厅印发《海南省概念验证和应用验证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概念验证中心和应用验证中心,按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扩建科研软硬件投入按30%、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省级后补助支持。

《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由依托企业独立或牵头建设,围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需求,提供原理或技术可行性分析、原型制造、性能测试、科技成果评估、商业评价等一体化验证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应用验证中心则指由依托企业独立或牵头建设,聚焦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的技术突破、标准制定、应用规范,进行技术成熟度评估、样品样机试制、场景应用实测等,为技术创新开展场景验证,探索技术应用领域、开展市场化应用验证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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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概念验证和应用验证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措施》,加快推进海南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现将《海南省概念验证和应用验证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概念验证和应用验证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概念验证和应用验证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和引导企业等科创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由依托企业独立或牵头建设,围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需求,提供原理或技术可行性分析、原型制造、性能测试、科技成果评估、商业评价等一体化验证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的应用验证中心指由依托企业独立或牵头建设,聚焦海南自贸港重点产业的技术突破、标准制定、应用规范,进行技术成熟度评估、样品样机试制、场景应用实测等,为技术创新开展场景验证,探索技术应用领域、开展市场化应用验证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和应用验证中心应重点围绕生物医药、石油化工新材料、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海、南繁、航天、高端食品、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建设,原则上每个领域批准建设一家概念验证中心和应用验证中心,每家概念验证中心和应用验证中心聚焦的领域一般不超过两个。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概念验证中心和应用验证中心,按《关于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促进企业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扩建科研软硬件投入按30%、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省级后补助支持。软硬件投资主要指年度直接用于平台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场地改造、仪器设备购置、服务软件购买等。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条 省科技厅指导和监督省级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认定、考核和奖励资助等申请通知,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与批准概念验证中心和应用验证中心的认定、重大事项变更和撤销。
(三)指导概念验证中心和应用验证平台运行管理,开展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
(四)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负责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供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平台所需的人才、经费、设备和场地等相关条件保障。
2.根据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要求,组建遴选顾问专家团队和服务团队,建立服务项目库。
3.开展概念验证、应用验证项目筛选、验证分析、投融资、创业孵化和评估等工作。
4.编制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案例、成果收益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概念验证中心认定的基本条件:
1.依托企业需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科研服务能力。
2.依托单位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疗机构等具有稳固的合作关系,能为概念验证中心提供稳定项目资源及必要仪器设施设备。
3.中心应具备良好的概念验证的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具备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等。
4.聘请的中心主任应具备相关领域的高级职称和验证服务能力,拥有概念验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支撑概念验证服务的相关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原理或技术可行性分析、原型制造、性能测试、科技成果评估、商业评价等能力。
5.拥有概念验证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专家组成,能为概念验证项目的遴选、实施提供专业指导。
6.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配备自有或合作的概念验证资金。
7.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每年入库的概念验证项目不少于10个。鼓励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优先入库。
8.具备良好的概念验证的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应用验证中心认定的基本条件:
1.依托企业需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科研服务能力。
2.依托单位具备相应的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研发基础设施支撑条件,能够为中心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
3.中心应具备良好的应用验证的条件和基础,拥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4.中心应聘请具备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作为中心主任,拥有较强应用验证的技术骨干团队,原则上专职从事应用验证研发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5.中心应具备开展技术成熟度评估、样品样机试制、场景应用实测等产业验证科研条件,具有产业分析、情报调研、场景对接、商业模式设计、项目管理、投融资规划能力。
6.中心应编制应用验证中心发展规划,明确技术攻关、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成果场景化应用等实质内容,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措施具体得当。
第九条 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1.自主申报。依托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申报通知,上报申报材料。
2.初审。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现场核实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科技厅。
3.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认定授牌。省科技厅结合市县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经行政决策、公示等环节,结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产业需求,择优对符合条件的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给予认定并授牌。
第十条 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如场地位置变更、面积范围变更、验证领域变更等情形,由依托单位书面向所在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1.不接受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考评等。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违法行为的。
3.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平台资格的。
4.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5.连续两年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评估。
(一)评估材料报送。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社会效益等方面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二)绩效评估。省科技厅会同市县科技部门,对经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评估结果合格的,享受《关于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支持。评估不合格予以通报并要求给予6个月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给予摘牌。
第十三条 按照《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概念验证中心、应用验证中心发生失信行为的,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在认定过程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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