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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自理老人疑跌倒 三个月后死亡,家属索赔,法院判了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06-27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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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自理老人,怀疑是曾经在院内跌倒,某天突然脸色惨白、表情痛苦,后送医治疗,三个月后去世,死因为呼吸衰竭。家属认为养老院未能保证老人最起码的人身安全,也未能及时发现老人摔伤的情况并及时通知家属,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由于居住条件有限,自己也没时间,为了使母亲得到更好的照顾,张某便将母亲陈某送到某养老院。

入院前,养老院给陈某做了详细评估,经评估后为“三级护理”。双方也签署了《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双方约定陈某之女张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费用,养老院为陈某提供养老服务。

为了规避风险责任,养老院后又与陈某之女张某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养老院提供的并非一对一护理,在陈某因自身原因造成摔伤和其他意外事故时,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家属和监护人也不追究养老院的任何责任。

一年后的某天上午,张某接到养老院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让她赶紧过去一趟。张某赶到后发现母亲陈某躺在床上,脸色惨白、表情痛苦,已经说不出完整的话。张某立即送老人到医院检查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右侧肋骨陈旧性骨折、褥疮、疥疮。三个月后,陈某在医院去世,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

事后,陈某之女张某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能保证老人最起码的人身安全,也未能及时发现老人摔伤的情况并及时通知家属,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万余元。

养老院负责人认为:陈某选择的是“自理”服务,不是一对一护理,且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也约定:老人因年老及身体不断老化,造成健康问题和行动不便,由于自己行动不便而造成的跌倒、骨折等意外事故,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陈某在养老院期间得到我院周到细致的照顾,老人的死因是呼吸衰竭肺内感染。且在发现老人状态不好时,及时通知家属看望及时就医,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也并非陈某死亡的侵权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驳回陈某之女张某对养老院的诉请。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跌倒意外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摔伤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按标准提供照护服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检查,机构评定老人护理级别为三级护理。且老人健康档案也详细记录了老人的身体情况,根据该老人的《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得知,老人患有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证明了老人身体的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评估结果确认表》、《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变更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内容,陈某购买的护理服务是一对多,即护理员需要护理多名老人,并非一对一24小时看护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养老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养老院需不间断对陈某进行护理照顾,所以被告养老院既未实施积极的侵权行为,也未违反合同义务实施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第三,根据养老院与张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显示,因老人自身原因摔伤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时,养老院不承担任何责任。虽然该补充协议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养老院的赔偿责任,但足以说明陈某当时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其家人在知悉老人身体状况不佳的情况下也同意老人继续在养老院生活。

第四,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老人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可以推定陈某的骨折发生在养老院。作为90多岁的高龄老人陈某在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不排除骨折系其自身原因所造成养老院的过错仅在于陈某受到伤害后,没有及时发现,从而可能导致延误相应的治疗时机。养老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第五,张某无充分证据证明陈某的死亡与养老院的养老护理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养老院存在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六、综合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养老院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养老院赔偿死者家属两万元并无不当。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养老院作为专业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不仅在其经营活动范围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对于老年人的活动特性和身体条件等应比常人具有更多的了解,在提供服务中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本案例中养老机构应吸取教训:一是必须根据不同等级服务规范和对象的身体状况,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二是人身伤害的情况出现,有时由于养老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有时由于老人身体状况变化的自然风险。养老机构只能对完全因为入住老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才能免除责任。此类免除责任的条款情形必须具体并在入住合同中明确约定。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我们可以降低养老院的风险,并且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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