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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如何认定犯罪事实?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4-06-27 发布于湖南

有人问我:“零口供”如何认定犯罪事实?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2年开始,田某在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等地,利用QQ聊天功能与被害人相识,并谎称自己名为“田某冥”,是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双硕士,经营奢侈品、红木等商品,与多名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田某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分别骗取被害人丁某、王某、张某、杜某99000元、2000元、800元、2000元。

田某被抓获归案后,拒不供认所犯诈骗罪行。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田某构成诈骗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被告人采取相同手段先后或同时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应坚持对每起事实单独审查和全案印证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犯罪事实。

在被告人拒不供认所犯罪行,单起事实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可根据多起事实中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转账记录和作案细节等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诈骗犯罪。

本案中,四起诈骗犯罪虽独立发生,但诈骗手段相同,诈骗时间存在重合,被害人又一致指向作案人为田某,陈述的作案细节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田某先后或同时对丁某、王某等四人实施了诈骗。故田某虽为“零口供”,但可以认定其诈骗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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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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