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据“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定理由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以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率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确保新证据的形式要件- 新证据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新证据主要包括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未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但后者需满足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条件。
- 证据的形成时间:新证据原则上应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客观存在。对于原审结束后产生的证据,需要特别谨慎,并评估是否适合作为再审新证据。
- 未提交的原因:申请人需证明原审中未提交新证据是由于客观原因,而非故意隐瞒或疏忽。这包括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证据在案外第三人控制下、或当事人客观上无法取得的情况。
二、满足新证据的实质要件- 基本事实的重新定义:新证据应足以改变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即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错误或遗漏。
- 影响法律适用:新证据应能影响法律适用,足以改变原判决、裁定的结果。这包括证据可能导致法律条款的变更或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的组合:新证据应与原审中的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 证据链的逻辑性:确保新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能够合理解释案件事实,增强新证据的说服力。
四、注意事项- 询问程序的申请:在再审申请中,应围绕新证据的实质要件进行详细论述,争取法院进行询问,以便更好地展示新证据的重要性。
- 排除其他救济途径:在申请再审时,应明确指出本案不适合通过另案诉讼解决,以避免法院认为存在其他更适宜的救济途径而驳回再审申请。
- 规避重复诉讼的风险:若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可以另案诉讼,应在裁定书中明确注明,以避免在另案诉讼中被认定为重复诉讼。
通过上述要点的注意与准备,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再审时更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和论据,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率,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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