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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供“老赖”使用,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何观舒律师 2020-05-28


何观舒:税务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有些人出于哥们的义气,或者碍于朋友面子,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号码、微信等供他人使用,但并不知道的是,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明知他人系“老赖”,而将个人银行卡供其使用,规避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属于拒不执行裁判、裁定人帮助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裁判、裁定罪

1.案例:汪某某、俞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案号: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刑初86号

3.基本案情:汪某某与他人多起合同纠纷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决、裁定汪某某向他人履行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义务,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执行期间,被告人汪某某为规避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至2019年8月3日期间,借用被告人俞某某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号、微信,使用被告人俞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使用何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二张银行卡账户累计收入人民币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俞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累计收入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俞某某明知被告人汪某某为规避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仍将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及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的手机号码、微信提供给被告人汪某某使用,帮助被告人汪某某规避法院执行

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俞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俞某某将本人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规避法院执行,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某、俞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二次,羁押期限三十日,应当折抵刑期。被告人俞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俞某某有自首行为的意见,经查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5.判决结果: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惩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俞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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