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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指南 ——“外转中”股权款跨境支付案例

 文俊企鹅 2024-06-29

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指南

       ——“外转中”股权款跨境支付案例

背景介绍:

连云港公司与马来西亚公司、东莞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连云港公司以自有资金收购马来西亚公司持有的东莞公司100%股权。全部股权款已于今年2月支付完毕。本案例中,连云港公司(下文简称:受让方)作为境内投资者,东莞公司(下文简称:目标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马来西亚公司(下文简称:转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境外股东,本次收购为典型的“外转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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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投资者后,该外商投资企业随即转变为内资企业。结合此次办理股权款跨境支付的实务经验,本文旨在梳理“外转中”交易的相关流程,并着重介绍境内直接投资项目下外汇登记及资金跨境支付两项程序。

一、“外转中”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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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汇登记业务介绍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由外汇管理局下放到任意一家企业注册地具备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直接审核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

1、 申请主体为目标公司

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需要先由发生股权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转股的外汇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后提供给股权受让方用于办理对外付汇。本案例中,办理外汇登记的银行为目标公司所在地东莞的银行B。目标公司需填写《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并加盖公章,申请事项为“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股权转让——外方转中方。

2、 银行审核材料

加盖目标公司公章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加盖商务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

股权转让协议;

受让方的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

受让方提供的资金来源说明函、上年度审计报告、收购说明、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目标公司的股权评估报告(如有)

对于“外转中”业务,如果中方投资者认购外方股权对价/购买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高于150%,则一般被认为属于高溢价转股,该类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在于股权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外方股东的身份识别、转让交易双方是否涉及关联交易、是否涉及敏感地区和制裁名单等方面。在本案例中,对于外方股东来说,本次股权转让为亏损出售,因此并不涉及股权溢价,并且目标公司能够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境内受让方购买外方股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来源合理,资金规模与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相符。

3、具体办理

银行B通过外管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该系统为全国联网,支持异地查询,登记完成后系统生成《业务登记凭证》,对应唯一的业务编号,银行A可凭此业务编号登录系统查询编号项下的具体登记信息、资金流量信息等,并据此为受让方办理股权款跨境支付。另外,银行B在税务凭证原件上需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跨境人民币股权款支付业务

1、申请主体为境内受让方

本案例中,办理股权款跨境支付的为受让方开户银行A。本次股权款以人民币支付,因此不涉及汇率变动等结售汇相关业务,不过,由于资金跨境支付,若受让方此前从未发生过涉外业务,则需确保在汇款前由开户银行在外管系统中为企业开通国际收支申报;跨境人民币汇款同样需要银行登录人行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系统,为受让方激活企业信息。

2、 银行审核材料

加盖银行B业务专用章的《业务登记凭证》;

加盖受让方主管税务部门公章、银行B签注后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加盖企业预留印鉴的《境外汇款申请书》;

加盖企业公章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其他所需证照、商务部备案回执、工商登记材料、说明材料、股权转让协议等

3、 具体办理

共管账户设置:在“外转中”的股权转让交易中,需要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转让股权,才能办理后续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手续。这意味着境外转让方面临在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后无法收到转让价款的理论风险。对此,交易双方一般会在转让协议中进行相关条款的设置,以降低该风险。常见的一般有签约后过户前受让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开具履约保函、设置双方或三方(银行)共管账户对用于付款的资金进行监管等等。本案例中,受让方在境内银行A开立人民币一般户,通过预留交易双方印鉴、在任意一笔支付时需加盖双方印鉴才能实现对外付款的基础上,实现对付款资金的共同监管。

原件签注:《税务备案表》经受让方主管税务部门出具、外汇登记银行B签注,加盖有上述两单位业务公章。付款银行A据此审核备案的合同总金额、本次付汇金额、交易双方信息等等,实际支付金额不能大于备案表上登记的本次付汇金额。款项支付后,《税务备案表》一经银行A签注盖章并作为凭证留存。转让款约定分期支付的,则税务备案也需单笔单办。值得注意的是,税务备案表中登记的“付汇日期”,需与实际办理资金汇出的日期匹配,前后不能太大出入,所以在办理前与各部门做好沟通、合理安排时间。

国际收支申报:本次股权款跨境支付申报在“622014”项下,交易附言为: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支出,同时资本项下支出需备注《业务登记凭证》对应的业务编号。

特别关注

1、 法规、政策更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后,外商投资监管进入新纪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通用流程可以简要概括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或备案+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发改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2、 交易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无论受让方为境内还是境外主体,转让方需就交易应税所得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被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被转让企业所在地为来源地判定)。对非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转让交易,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即在“外转中”交易中,由受让方代扣代缴。

3、 税务备案电子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于202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因此,于企业,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填报生成税务备案电子化信息;于银行,可登录外管局网站下链接的税务模块,在线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实现全程无纸化办理。

附录: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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