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模糊性,实践中法院对于小产权房的保全和执行存在明显差异,有的不予查封,有的查封但不予执行,有的查封并执行。如果债务人的主要资产为小产权房,债权人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争取法院对房产进行查封、评估和拍卖。如果发现债务人在查封期间擅自出售房产,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或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 ![]()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与小产权房 ![]() ![]() ![]() 图:我国的土地类型 ![]() ![]() ![]() ![]() 二、我国对小产权房执行的规定梳理* ![]() ![]() ![]() ![]() ![]() ![]() ![]() 三、小产权房保全和执行的类型化分析 ![]() ![]() ![]() ![]() ![]() ![]() 图:赵晨拍摄 ![]() 四、保全和执行小产权房的建议 ![]() ![]() ![]() ![]()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模糊性,实践中法院对于小产权房的保全和执行存在明显差异,有的不予查封,有的查封但不予执行,有的查封并执行。无论法院对于后续执行是否支持,查封可能会促使债务人积极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因此,债权人宜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使其明白保全和执行小产权房对于维护其利益的重要意义。促使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是实现权利的重要一步。 ![]() ![]() ![]() 债权人不仅要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书,还要向法院举证证明债务人就是小产权房的权利人,以消除法院对查封错误的顾虑。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能会将小产权房的实际建造人作为权利人。例如,在《康宏亮、梅金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3)豫0325执异39号)中,法院称:“本案案涉查封的房屋所在的楼房系无证房产,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应根据原始建造情况确定其权利人,根据查明的证据,应当认定本院查封的黄庄乡黄庄街禹龙小区二楼现禹龙超市占用的房产系郭心常、邓雪芳等共同所有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房屋出售合同,房屋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以及物业公司出具的说明,来证明债务人就是小产权房的权利人。 ![]() ![]() ![]() ![]() ![]() ![]() ![]() ![]() ![]() ![]() ![]() ![]() ![]() 涉及主要法条 [1]《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2]《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 ![]() 刘进一 合伙人律师 ![]() ![]() 肖雯 执业律师 ![]() ![]() 赵晨 实习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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