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商评字[2019]第0000043516号重审第0000000907号 【审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第25082289号“EuroC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3516号重审第0000000907号 申请人:欧篮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43516号《关于第25082289号“EuroC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7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3192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是由“EuroCup”及图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字部分“EuroCup”可译为“欧洲杯”。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无法解读出于其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服务的特点明显不符或相悖的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内容及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不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内容及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朱玥 2021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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