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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机关担负个案监督职责

 葫芦他爷爷 2024-07-01

北京邵明君律师

2024-06-29

很多公民要求人大对冤假错案履行监督职责时,总会碰上一句话,“人大机关没有个案监督职责”。果真如此吗?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像广东、江苏、江西等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均出台过《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有职责监督个案。

三个省的规定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别。共同点,比如,均强调“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定程序”,均只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但认为有错误或者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实行监督。不过,它们的差别也很大。江苏、江西省只对司法机关个案实行监督,而广东省不仅对司法机关,还对行政执法机关实行个案监督。

只是,好景不长,均执行没超过十年,三省就先后废止这些地方性法规了。

不过,这也反向证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个案实行监督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而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内在逻辑看,公民实际有权申请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这是因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了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必须每年都要确定当年的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和执法检查计划,并且确定的方式之一是通过“人民来信来访”来发现“集中反映的问题”,而“人民来信来访”只能是申请对自己个案进行监督,不可能、也没能力反映“集中反映的问题”。

这样的逻辑推理其实也符合现实当中的法律规定和人大机关工作实际。同是制定于上世纪末,现在依然有效的《山东省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也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个案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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