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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纪检监察审查调查措施种类及期限一览表(2024)

 治墨之剑 2024-07-02

转自:纪法思享

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适用阶段
执法
执纪
类别
适用对象
监察法
实施条例
问题线索处置阶段
谈话
非强制性
可能发生违纪违法的党员、监察对象
19
70-80
查询
财产
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23
104-107
调取
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18
25
119-124
初步核实阶段
询问
/
非强制性
证人、被害人等人员
21
85-91
勘验检查
技术手段
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电子数据等
26
136-144
鉴定
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27
145-152
限制出境
/
对人
有可能逃匿境外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
30
162-167
省以上
/
技术调查
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28
153-157
立案后的审查调查阶段
地市技术调查
讯问
/
非强制性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0
81-84
留置
/
对人
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22
92-103
通缉
/
在逃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
29
158-161
搜查
/
财产
被调查人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
24
112-118
查封
/
财产
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25
125-135
扣押
暂扣
封存
冻结
/
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3
104-111

措施的期限规定

措施
 
法条
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书面说明:15个工作日内
《监察法实施条例》72条
委托谈话:15个工作日内
留置
一般期限:3个月
98条
101条
103条
《监察法》第43-44条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月
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
发生安全事故,24小时内逐级上报
冻结
一般期限:6个月
108条
111条
《监察法》第23条
续冻期限:不得超6个月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调取
与案件无关:3日内退还
124条
查封
扣押
涉案款项:15日内存入专用账户
130条
134条
《监察法》第25条
涉案物品:30日内移交财物保管部门
与案件无关:3日内解除
通缉
抓获后24小时内交接,至迟不超3日
160条
限制出境
一般期限:不超过3个月
164条
165条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接到查获边控对象通知后24小时内到口岸办理移交手续
技术调查
一般期限:3个月以内有效
《监察法》第28条
延长期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由执法机关协助的情形

措施

由执法机关协助情形

监察法

实施条例

留置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43
99
搜查
24
115

技术调查

按照规定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执行

28

153

通缉

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29

158

限制出境

交由移民管理机构依法执行

30

162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

一、执纪执法各阶段使用措施的权限

监督执法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15项措施。其中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按照规定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监督执纪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7项措施。

问题线索处置阶段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

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中不得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立案后才能使用的措施包括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通缉措施。在日常监督和初步核实中,可以对监督对象、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采取暂扣。

二、各类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使用的措施种类

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委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未被授予监察权的纪检机构(如机关纪委等基层纪检组织、未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高校纪委),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

法条链接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36条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0条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5、174条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第39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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