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纪法思享 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措施的期限规定 由执法机关协助的情形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 一、执纪执法各阶段使用措施的权限 在监督执法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15项措施。其中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按照规定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7项措施。 在问题线索处置阶段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措施。 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中不得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在立案后才能使用的措施包括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通缉措施。在日常监督和初步核实中,可以对监督对象、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采取暂扣。 二、各类纪检监察机构可以使用的措施种类 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委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未被授予监察权的纪检机构(如机关纪委等基层纪检组织、未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的高校纪委),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 法条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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