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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如何起诉?被告如何确定?

 夏日windy 2024-07-04

(2018)最高法行申947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不属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形。同时,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申请人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答复或驳回复议申请行为,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复议前置案件经过复议程序实体处理,才能视为经过复议。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不能视为已经经过复议,未经复议当然也就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只能选择针对复议机关不答复、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或者原行政行为两者之一,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对两者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两个具有承接关系的救济程序,申请人选择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予答复、驳回复议申请行为,实质是选择先行对复议进入救济程序,在针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作出处理之前,人民法院对相关行政争议无管辖权,所以不能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如果复议申请人已选择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实质是放弃复议程序的救济,同时又起诉复议机关不予答复、驳回复议申请行为的,人民法院则无法既判决复议机关限期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实质的复议决定,同时又由自己对被诉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

(2017)最高法行申6092号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要求复议机关受理其复议申请。不管当事人选择何种救济途径,都不涉及另一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问题。应当指出的是,两种救济不能同时进行,只能择一而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直接的诉求虽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效果,则必然导致复议机关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

(2018)最高法行申5591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行政机关并未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

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可以选择:

一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因为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实质上仍是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尽管复议机关没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但在行政复议程序并非法定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当事人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

二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为。即当事人坚持认为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可以以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

但上述两种救济手段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因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诉求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但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必然导致复议机关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违反司法最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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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胡良瑞,九三学社社员,2019年度“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贡献者、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新闻与法律传媒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河南省委促进司法公正专业委员会委员、政协开封市委特邀信息员、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法学本科生导师、河南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实训导师、郑州升达文法学院校外导师……
律师团队具备法律、法务会计、人力资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知识产权、新闻编辑记者、心理咨询、反舞弊调查、文化娱乐经纪等复合型知识资质,律师团队注重办理疑难复杂类型案件(每年承办2件社会援助案件)、注重根据个案运用相关联、跨领域复合型专业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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