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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机智!”天津,一男子吃饭付账时,发现信用卡被盗刷2.5万余元

 一直往前 2024-07-04
“好机智!”天津,一男子吃饭付账时,发现信用卡被盗刷2.5万余元,岂料,男子却立即用信用卡,买了一瓶2元的水,然后才打电话挂失。事后,男子要求银行赔偿,竟遭对方拒绝,可男子拿出买水账单,法院却判银行败诉!
(来源:天津中院)

薛海请朋友吃完饭,来到前台用信用卡结账,哪知道,当他输入密码后,服务员却提醒道:“先生,您这张卡显示余额不足,您看是不是换一张银行卡?”

余额不足?薛海记得上一次刷卡的时候,这张额度3的卡还剩2万多块,于是他打开手机查看APP,发现信用卡额度竟只剩几十块钱!

薛海心知不妙,连忙查看刷卡记录,却发现自己的卡在昨天凌晨在广州消费了4次,一共被刷掉25929元!

银行卡被盗刷了!薛海人一直在天津,信用卡也没离过身,怎么可能在广州刷卡消费呢!

薛海瞬间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不过,他没有立即挂失,而是一下冲到饭店旁边的超市,买了一瓶2块钱的矿泉水,用信用卡里仅有的几十块钱付了款。

随后薛海给银行打电话:“是银行吗?我的信用卡被盗刷了,请立即帮我挂失!”

想了一会,薛海觉得盗刷信用卡是违法犯罪行为,又立刻打了110:“是派出所吗?我的信用卡被异地盗刷,请帮忙快速处理一下!”

薛海做完这些,拿着信用卡又来到了银行,当得知他的信用卡被盗刷后,银行经理接待了他。

薛海也不客气,当即拿出信用卡对经理质问道:“我的人在天津,卡也在身上,为什么在广州刷卡消费了?银行是不是安全上有漏洞,导致我的卡被刷了25000多块钱!”

银行经理一听不乐意了,连忙回道:“薛先生,银行安全管理等级很高,不会出现这种漏洞,我认为要么是您泄漏了卡号和密码,要么就是您在广州亲自刷的卡……”

薛海一听,顿时十分生气的说道:“你说这话也太没有依据了,凭什么说我泄漏了卡号和密码?再说我一直在天津,根本没去过广州,不可能在那刷卡,你们银行有安全漏洞,必须赔偿我的损失!”

经理双手一摊说道:“薛先生对不起,您的这个情况,银行无法为你赔偿!”薛海只得无奈回了家,但思来想去,他觉得憋屈,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1、法庭上,银行认为是薛海对信用卡保管不善,才导致被盗刷,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表示,薛海的信用卡是凌晨2点刷的卡,而到了第二天下午才来挂失,他完全有时间在广州进行消费,在乘飞机回到天津,这个嫌疑是不能排除的。

另外,银行刷卡时,每笔消费都会有短信通知,薛海为什么在交易发生时没有注意到消息,按常理说不通。

银行还认为,银行系统安保十分严格,薛海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安全保障上有漏洞,而是因为他自身对信用卡保管不善所致,与银行无关。

至于薛海的赔偿请求,根据《民法典》第1175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薛海完全可以等到警方有了侦查结论,再找侵犯他权益的人主张赔偿。

2、薛海则对银行的观点一一进行了驳斥。

薛海表示,虽然信用卡盗刷有短信,但时间实在凌晨2点,他在休息期间错过短信很正常。对于银行称薛海有可能在广州刷卡的行为,薛海拿出了信用卡的消费记录。

薛海表示,他在信用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刷卡买了瓶水,而消费地点是在天津,足以证明卡一直在他手上。

至于从凌晨2点到买水刷卡的中间11个小时,薛海拿出了家门口和单位的监控,可以清晰证明他在这个时间段一直在天津,没有在广州刷卡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因此,银行有义务保障薛海的资金安全,如今有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薛海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双方的储蓄关系成立,法院予以认可。而案件的焦点在于,薛海的信用卡到底是被盗刷,还是薛海本人刷卡消费。

如果是被盗刷,那么责任就在银行,如果是薛海自己(或亲属)消费的,那么责任就在他本人。

法院认为,根据薛海的证据举证,他的信用卡从被盗刷到挂失期间一直随身携带,而且薛海在此期间并未到过盗刷地广州,可以证明薛海那4笔广州刷卡消费并非他本人进行,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称薛海未尽到信用卡的保管义务,也证明卡一直在身上,那么就需要银行来证明是薛海进行了这4笔刷卡消费。

由于银行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认为银行没有尽到资金安全保管义务,最后判决银行赔偿薛海25929元。

这里也提醒大家,在信用卡被盗刷后,可以采取小额消费的形式来证明卡在手里,以便后面维权有证据。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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