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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字】“辟”,它表示一种刑罚工具,你知道它是什么吗?

 亘心为上 2024-07-06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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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说的“辟”字。

“辟”字,在《说文解字》中,许慎言:“法也。从卩(jié)从辛,节制其辠(zuì)也。从口,用法者也。凡辟之属皆从辟

许慎在《说文》里说的“法”字,清代说文学者段玉裁则注曰:“法当作灋。”这“灋”字,也念fǎ,与“法”相同,《说文·薦部》即言“灋,刑也……法,今文省。”《玉篇·水部》亦言:“法,法令也。灋,古文。”唐代注疏家陆德明在给《周礼·天官·大宰》(《周礼·天官·大宰》:“以八灋治官府。”)作注时也曾说:“灋,古法字。由此,我们就可以知道,许慎所说的“法”字就是“法令”、“法度”、“刑法”之义

从卩(jié)从辛,节制其辠(zuì)也。”段玉裁指出此处的“节”当作“卪”,并说这是“俗所改也。以卪制说卪,以辠说辛。辛,从䇂(qian);䇂,辠也,故辛亦训辠。”在这里,“辠”字,念zuì,与“罪”相同,《说文》曰:“辠,犯法也。从辛,从自。”这就是说,“辠”字即表示“犯罪”、“犯法”之义。如果追寻“辠”字这“犯法”义的源头,段玉裁说是来自于组成它的“辛”旁,因为构成“辛”字的“䇂”也是“辠”义,即罪过的意思。

那为什么“辠”字字形还有“自”字作偏旁呢?此处的“自”表示的是鼻子之义,这是“自”的本义。如此我们就有疑问了,犯法与鼻子有什么关系呢?许慎在《说文》是这么说的,“辠人蹙鼻,苦辛之憂”。有点意外吧,后来五代学者徐铉也这么附和许慎的说法,但是清末学者徐灏却质疑道:“辠人蹙鼻苦辛,说近穿凿徐灏先生这话很明白,他就认为许慎对于“辠”字“从自的说法接近穿凿附会,不可信。至于后来为什么“辠”字改成“罪”字,许慎在《说文》中即认为:“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但是,许慎这个说法,徐灏先生也不认同,他就说:“辠、罪古字通。见於经传者不可枚举,亦非秦人始改用之。”因此,徐灏先生就认为“辠”字当中的“辛”为形旁,而“自”应该为声旁。

从口,用法者也”这句话什么意思呢?对此,我们得结合“辟”字的甲骨文、金文字形来看,如下所示:


清代学者吴大澂对“辟”字金文字体是这么讲的,“古金文辟作,不从口。”随后罗振玉先生也说:“古文辟从辛人。辟,法也。人有辛,则加以法也。古金文作,增,乃璧之本字,从辟声,而借为训法之辟。许书从口,又由而譌也。古文辟字,甲文作,或作,可证。

从吴大澂与罗振玉的话,我们也就知道了,许慎说的“辟”字字形“从口”这点在古文特指甲文、金文)方面是不成立的,因为甲文“辟”字是没有“口”字,即便金文里增加了很类似“口”旁的也不是口字,而是璧的本字。

当我们仔细观察“辟”字的甲骨文与金文字形时,我们会注意到,“辟字确实如罗振玉所说,从人从辛,但甲骨文里的“辛”字并不直接表示犯罪之义,因为“辛”字最初是行刑的刀,字形如下所示:

▲甲骨文“辛”字

如上所示,金文“辛”字最上一橫为装饰之笔,依次为刀面、护手,一竖为刀柄,正像曲刀正面之形。金文承自甲文,变化不大。因为犯法之人通常会受到刀刑,所以“辛”才衍生出“犯罪”的涵义。

这样一来,我们再来看上面的甲骨文“辟”字,从人,从辛,便呈现的是以刑刀加诸人身之形,进而表示对犯法之人行刑的意思。所以,我们在古文献中看到的“大辟之刑”往往指的就是用刀砍头之刑,也就是死刑,有时也会称死刑为“大辟”。再引申,“辟”字才会有“法度”、“刑法”与“法律”等含义。如此,我们也就知道了,许慎对“辟”字所作的解释,并不是“辟”字的本义,而是其引申含义。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辟”字这一字形,早期也用来记录其他一些意义,如“躲避”(《左传成公二年》:“旦辟左右。”)、“开闢”(《孟子公孙丑上》:“地不改辟也。”)、“偏僻”(《淮南子修务》:“今使人生於辟陋之国。”)、“宠嬖”(《孟子梁惠王上》:“三本者不审,则邪臣上通,而便辟制威。”)后来,为了减少人们的记忆负担,也为了表义清晰,方便理解,人们便分别为这些意义专门造了“避”、“闢”、“僻”、“”以及“譬”等新字,于是,这些新后起字与原“辟”字就分别构成了古今字。

关于“辟”字就说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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