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权属纠纷简述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当事人对专利权归属存在不同主张的法律争议。根据涉及权利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已经提交申请但未授权的,涉及的具体权利类型为专利申请权,因此,属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相应的,专利已经获得授权的,涉及的具体权利类型为专利权,就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 (为简便起见,本文将上述两类案件统称为专利权权属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侵害专利权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均为隶属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二级案由。因此,专利权权属纠纷与侵害专利权纠纷的诉讼标的不同,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也不应当基于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侵权行为来确定。 另外,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修正)》规定,专利权权属纠纷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调解,对此本文不再具体说明。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的一审程序管辖法院确定 确定诉讼纠纷的管辖,重要的是确定一审程序的管辖法院。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 (一)地域管辖 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按引起纠纷的原因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基于合同约定引起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和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另外,由于专利特殊的国际特性,还涉及涉外专利权权属案件的特殊管辖。以下分别说明: 1、基于合同约定引起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当事人未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于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当前司法实践,受理涉案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一般认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地。 3、涉外专利权属纠纷。对于涉及专利为中国专利、被告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情形,由于专利权转让、著录项目变更及诉讼保全均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可以将其视为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涉及专利权类型不同,应当由不同法院管辖。其管辖法院大体可以按如下原则确定: 1、如果涉及专利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由确定地域相应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即应当由(a)知识产权法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当前规定及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包括: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知识产权法庭、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徐州知识产权法庭、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温州知识产权法庭、厦门知识产权法庭、泉州知识产权法庭、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柳州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1]。 2、如果涉及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由确定地域的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总结而言:如果确定的地域有知识产权法院的,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知识产权法院的,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前,笔者未了解到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管辖外观设计专利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专利权权属纠纷的二审程序管辖法院确定二审程序属于上诉程序,一审法院确定了,二审法院基本也就确定了。但由于部分专利案件飞跃管辖的特殊规定,二审程序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根据涉及专利类型不同,二审法院也有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正)》,对于发明专利的权属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上诉案件,由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内容中,仅就一般情形下,专利权权属纠纷的管辖进行总结说明。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可以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也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等等。 注:[1] 该信息于2024年4月18日采集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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