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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男子突然去世,银行发现他信用卡欠58000元,要求他妻

 天水湖 2024-07-14 发布于黑龙江
浙江台州,男子突然去世,银行发现他信用卡欠58000元,要求他妻子女儿偿还。女儿怒怼:“你们先证明他是我爸,否则一切免谈!”银行认为女儿在耍赖,一怒之下把她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来源:浙江仙居县法院)

小陈手中攥着一张法院传票。她的脸因为愤怒变得苍白。

她怎么也不敢相信,父亲死后,银行竟把她和妈妈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而父亲的死,在她看来,又是那么不可思议。

当初,父亲不听母亲的话,执意开了一家小公司,但由于不会经营,入不敷出。

母亲劝他把公司关闭,一家人上班也行,起码旱涝保收。

可父亲却执意不听。事发前一晚,父母再次发生争吵,父亲一气之下,竟住在公司没有回来。

结果第二天就传来噩耗。父亲因为心里苦闷喝闷酒,一个人倒在地上,等门卫发现时,他早已气绝身亡。

母亲哭着对她说:“你爸为开公司借亲戚们不少钱,咱就是砸锅卖铁也要帮他把债还了,让他了无牵挂,体面离开。”

于是,母女俩把父亲留下来的遗产能变卖的变卖,再加上手中的积蓄,还亲戚们的债务了。

小陈看着家徒四壁的家,虽然屋子里啥都没有了,但好歹,她和妈妈帮爸爸把所有债务都清偿了,让爸爸走得心安理得。

爸爸走了,可她对爸爸的怀念还在继续,那种失去亲人的痛苦环绕着她。

所以,经常看着父亲的遗像发呆,就成为她的常态。

这天,她又对着爸爸的遗像发呆时,却突然接到银行工作人员来电。那人说,她爸临死前,从信用卡上取走了58000元,他们得知他已经去世,就只能请他的继承人归还了。

小陈听得一头雾水,爸爸什么时候欠信用卡?她和妈妈居然一点都不知情。

于是,她说自己不知道这件事。

那人一听,以为她想耍赖,口气顿时就变了:“你不知道,可以来银行看看流水。证明我们没有骗你!如果没有欠款,谁吃饱了撑的,给你打电话?”

小陈微微皱眉,对方的话很不礼貌,但她还是压抑着怒火说:“我没有说你骗我,但你也不能用这个态度跟我说话。你来问我要钱,我总要问个清楚明白吧?”

那人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就没见过你这么磨叽的,明明是你爸欠银行钱,却要问东问西。”

小陈的怒火腾地被点燃,她大声说:“你连问都不让问,那又何必找我还钱?如果我爸银行里有58000的存款,你是不是也要让我证明他是我爸?想让我还钱也行,你要先证明他和我是亲属关系,否则一切免谈!”

小陈啪一声挂断电话。

没多久,她就收到法院传票。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银行说,陈某死前从银行信用卡上取走58000元,等于是陈某的借款。陈某死后,这笔钱理应由他们继承人偿还。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陈某借银行58000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笔钱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陈某突然死亡,那这笔欠款就应该由他的继承人偿还。

因此,陈某妻子女儿应该偿还这58000元。

2、小陈母亲拿出还款证明和贷款明细。证实丈夫生前欠的外债很多。她和女儿也已经替丈夫归还很多债务。

小陈说:爸爸死后,她作为继承人理应替他清偿债务。

但是,《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父亲死后,自己和母亲替父亲偿还的债务,已经远超所继承的遗产。

其次,《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这笔钱她和妈妈都不知情,她妈妈更没有签名。

第二,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第三,她和妈妈清偿的债务已经超过实际继承的遗产。

因此,她和妈妈不用归还这笔钱。

3、法院审理后认,做出公正判决。

首先,法院查证后发现,小陈母女的确对陈某生前透支的58000元不知情。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既然银行说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应该举证证明,可银行却未能拿出证据来证明,应承担不举证不利的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银行诉求。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有人说母女俩不对,如果欠钱应该不还,那恶意欠钱的就多了。

有人说:家属的做法,如果逝者在银行存了58000,想必要着也不容易。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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