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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收益权纠纷,这段话很重要!

 QQ少主 2024-07-16 发布于广东

业维法务提醒,在人防车位收益权诉讼中,如何变被动为主动?直接上干货,请注意一审,二审及终审法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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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最终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认定开发商对人防车位有使用管理权。(2018)粤0507民初189号)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开发商第一城,如欲取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须承担如下证明责任:能够证明自己属于人防车位投资建造者,且人防车位的建造成本是独立于小区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未分摊到小区业主购房款里,并且验收后履行了日常必要的管理维护义务。”

上面这几句内容相当重要,业主在日后类似案件中可以原文向法院提出。

“业委会要求第一城提交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及各项支出情况,及其销售商品房的成本构成材料,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第一城提供的材料,只能证明其配建了人防工程,并不能证明人防车位建造成本由其另外独立承担,未分摊在业主购房款中。从管理站回函内容可证明,通常地下人防工程造价已计入整个建设工程总造价,即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已分摊至商品房购房款中,购房户承担了人防工程的建造成本,成为人防工程的实际投资人,享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一城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开发商的诉求。(2018)粤05民终1016号。 #人防车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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