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目前被大量使用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尤其是企业和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窗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是无法与这些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满十年以上,按照国家《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已经明确了,只要劳动者提出愿意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论上工作单位应当统一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是问题在于,劳务派遣人员是被劳务派遣公司分派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的,这些用工单位主要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才是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保等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 但是,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来源都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并不是劳务派遣公司说了算。 说到底劳务派遣公司只是充当了一个“二传手”,期间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从每人身上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用,而用人单位仅负责使用和考核。 说白了,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之间是没有太直接的关系的,两者之间只有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如果劳务派遣人员因工负伤,用工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反倒是劳务派遣公司因为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此部分责任,原因就在于他们两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享受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益。 因此,需要搞清楚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满十年,实际上就是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了十年。 如果个人愿意,用工单位一般不会提出反对意见,是可以和用人单位,也即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但,绝不是和用工单位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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