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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收购协议模板,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债转股和股权收购的法律差异+税收实例+官方答复+风险防范

 刘刘4615 2024-07-21 发布于辽宁

利安咨询 北京利安咨询 2024年07月20日 12:10 安徽

北京利安咨询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联参考资料:

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债转股和股权收购的法律差异+税收实例+官方答复+风险防范

联合光电关于收购西安微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进展暨签订正式收购协议的公告

《股权收购协议》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受让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出让方):刘西站(乙方一)、范哲源(乙方二)、何卫平(乙方三)、张新民(乙方四)、曹轶(乙方五)、祝彩萍(乙方六)(以下统称为“乙方”)丙方(标的公司):西安微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收购概述

甲方通过支付现金 3,075  万元购买刘西站、范哲源、何卫平、张新民、曹轶、祝彩萍所持有的西安微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61.5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727.82 万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 95.85  万元),甲方将在受让股权后承担该部分股权中尚未实缴出资的缴纳义务。同时,甲方以人民币 500 万元向标的公司增资,其中 118.34万元计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其余 381.66 万元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上述收购及增资完成后,甲方将持有标的公司 65.00%股权。

转让方各自对应的股权转让比例及交易对价为:刘西站转让 14.549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72.19 万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 0 万元),交易对价为 727.49 万元;范哲源转让 14.549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72.19 万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 0 万元),交易对价为 727.49 万元;何卫平转让 19.999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36.68 万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 59.17 万元),交易对价为 999.97 万元;张新民转让 5.401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63.92 万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 15.98 万元),交易对价为 270.06万元;曹轶转让 4.999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59.16 万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 14.79万元),交易对价为 249.95 万元;祝彩萍转让 2.000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23.68万元,对应实缴注册资本 5.92 万元),交易对价为 100.05 万元。

西安微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已获悉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并已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款。

(2)标的资产及其交易价格、定价依据

2.1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中,甲方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为西安微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65.00%股权,包括该等股权所应附有的全部权益、利益和应依法承担的全部义务。

2.2  标的公司评估情况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已完成。根据宇威国际资产评估(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4 年 2 月 29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5,560.00 万元。

2.3  标的资产定价情况

各方以前述评估结论为基础,经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 100%股权作价 5,0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交易对价总额为 3,575 万元。

(3)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3.1  各方签署本协议并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  1,537.5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甲方依据《收购框架协议》约定支付给乙方的 150 万元订金,自动转为第一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转让价款之一部分,甲方实际还需要支付转让价款 1,387.50 万元;

3.2  标的公司办理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 1,537.5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同时甲方向丙方支付增资款 500万元整。

(4)注册资本缴纳

4.1  甲方承诺最迟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标的公司 631.96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缴纳完成后甲方持有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846.16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846.16万元。

4.2  乙方一、乙方二承诺最迟将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标的公司 345.62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满足《公司法》(2023 年修订)规定。

(5)持续服务与竞业禁止

5.1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前,将确保标的公司所有股东签署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乙方一、乙方二承诺在股权交割完成之日起在标的公司服务期不少于 8 年,且服务期结束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投资与标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从事与标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承诺在股权交割完成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投资与标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从事与标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

5.2  如乙方违反前款规定,且在甲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后七日内仍未纠正的,违约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已获得的股权转让款  100%的违约金并赔偿直接与间接损失。

(6)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6.1  乙方一、乙方二(以下简称“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三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截止当期期末累积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00 万元、1300 万元、2100 万元。

6.2  各方确认,在业绩承诺期内,甲方应当每年聘请经证监会备案系统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扣非归母净利润实现数与扣非归母净利润承诺数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业绩承诺期内的补偿测算采用累积计算的方式。

(1)若业绩承诺期第一年与第二年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累积扣非归母净利润未达到承诺的累积扣非归母净利润,但同时不低于承诺的累积扣非归母净利润的 80%,则承诺方暂不补偿;

(2)若业绩承诺期第一年与第二年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累积扣非归母净利润未达到承诺的累积扣非归母净利润的 80%,则承诺方需对甲方进行补偿;

(3)若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累积扣非归母净利润未达到承诺的累积扣非归母净利润的 100%,则承诺方需对甲方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止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数-截止当期期末累积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数)÷承诺期间累积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总额×股权转让部分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乙方一应支付的补偿金额=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50.00%;

乙方二应支付的补偿金额=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50.00%。

计算原则如下:

1、累积补偿金额不超过承诺方的股权转让部分交易对价;

2、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以前年度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6.3   业绩承诺期内,如按上述约定须进行业绩补偿,则甲方应在标的公司每年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承诺方出具《补偿通知书》,承诺方应在甲方出具《补偿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补偿,补偿方式采用现金补偿。甲方收齐应补偿金额当日,视为标的公司该年度业绩承诺及补偿已完成。若该年度无须进行业绩补偿,则标的公司该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当日,视为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及补偿已完成。

(7)或有负债

7.1  本协议所指或有负债是指交易基准日之前的事项使标的公司在交易基准日之后遭受的经济利益流出或减损,且该等负债在本次交易基准日之前或甲方尽调过程中未向甲方书面披露。

7.2  交割日后标的公司遭受的或有负债,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应共同、连带地向标的公司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或有负债在由于不可预知的情况导致联合光电需要承担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乙方同意联合光电保留对其的经济追偿权。

7.3  在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的情况出现时,如果乙方要求以标的公司的名义行使抗辩权,各方将促使标的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无论乙方是否行使抗辩权或抗辩的结果如何,如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并导致损失,乙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乙方赔偿后,标的公司因履行该等或有负债而享有的求偿权等权益归乙方享有,除非乙方的求偿权对象为甲方,在此情况下,乙方确认求偿权自此消灭。

如该等权益须以标的公司的名义行使,各方将促使标的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

7.4  在标的公司确需实际支付或有负债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或标的公司将负债事由、负债金额等事项通知乙方。乙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1)将与标的公司需实际支付或有负债金额等值的人民币现金汇入标的公司账户,由标的公司予以偿付;或(2)直接向债权人替标的公司偿还或有负债。乙方逾期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即应向标的公司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四的逾期付款补偿金。

7.5  虽有前述关于或有负债的一般约定,乙方仍郑重承诺:标的公司不存在为第三人提供对外担保或设置相关股权质权等任何第三人权益优先求偿的情形,若经核实存在对外担保情形的,该等对外担保责任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8)过渡期安排和损益归属

8.1  交易双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完成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8.2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交易双方同意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甲方享有;如发生亏损的,则由乙方按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乙方应在经甲方聘请的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十个自然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甲方补足。

8.3  在过渡期间,乙方应当恰当合理地行使其股东权利,乙方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从事任何损害标的公司及其所有过去或未来股东权益的活动。

8.4  在过渡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或同意标的公司对其现有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处分(除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的、合理的需要外),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向第三方出售、赠与财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原来无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原来有担保的债权放弃担保,放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

8.5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有权随时查阅、复制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文件、凭证、账册、财产权属证书、发票、印章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记录、数据、日志、手册等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电子文本、电子数据等)。

(9)交易后标的公司治理

9.1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的人员安置事项,标的公司现有员工仍然与标的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并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劳动关系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标的公司所有员工于交割日之后的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职工薪酬费用仍由标的公司承担;

9.2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甲方委派;

9.3  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刘西站先生担任;

9.4  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方推荐一名监事;

9.5  业绩承诺期内,除非相关人员不能胜任或存在损害目标公司利益的情形,甲方将保持标的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团队的基本稳定以及相对独立运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拥有标的公司的自主经营管理权;

9.6  除《公司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外,标的公司可在公司章程里约定公司的薪酬制度、销售奖励政策及业绩考核政策,由总经理制定,并报甲方同意后执行;

9.7  标的公司应按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财务制度及执行会计政策,并纳入甲方财务管理系统;

9.8  甲方有权委派人员对标的公司的印章、证照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进行监管;

9.9  甲方将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市场、销售、技术、财务、管理等提供支持,促进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规范管理。

(10)陈述及保证

10.1  乙方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10.2  乙方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前,或确认交易终止前,标的公司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10.3  乙方保证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系真实持有,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也不存在乙方内部之间互相代持的情形,未对拟出让的标的公司股权设置质押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

10.4  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不存在导致本协议所涉及的交易成为非法的情形;

10.5  乙方保证已经将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于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除已经披露的资产、负债、债权债务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隐藏的资产,也不存在任何隐蔽的或潜在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对外提供担保而引起的或有负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10.6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约定。

(11)税项和费用

11.1  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均为税前价格,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转让方应承担的税务成本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在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时,乙方应当依法履行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纳税义务,向标的公司注册所在地申报及缴纳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款,甲方将履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甲方和乙方应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因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全部税费。

(12)违约责任

12.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作出任何虚假的声明、承诺及保证,或违反其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及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守约方有权以此作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合理抗辩理由。

12.2  如果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部门及/或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结算公司及工商登记部门)未能批准或核准等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标的资产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及/或过户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12.3  甲方同意,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和向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增资款。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甲方应当按照逾期每日按应付而未付的当期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乙方,直至当期股权转让价款付清之日。逾期缴纳增资款的,甲方应当按照逾期每日按应付而未付当期增资款的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丙方,直至全部增资款缴纳到位之日。

12.4  乙方一和乙方二同意,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利润补偿。逾期支付的,乙方应当按照逾期每日按应付而未付的利润补偿总额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直至本协议项下的利润补偿以及违约金付清之日。

12.5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交易完成或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13)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和盖章并经甲方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适用)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各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本协议,如确需变更、终止本协议的,应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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