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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来课堂 | 国有企业、国有公司、国家出资公司、 国有控制公司等概念您清楚吗?

 联合参谋学院 2024-07-22 发布于重庆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据1988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名称里通常带有“公司”字样,但不包含“有限”、“有限责任”、“股份有限”的字样,目前主要集中在金融、文化等产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国有公司

 

广义的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狭义的国有公司不包含国有参股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

 

旧《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如下:“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并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单独定义,仅在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是否适用一人公司规定?

 

①旧《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于一人公司规定

 

根据旧《公司法》(2018年修订)的立法体例,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合计分为四节,第一节“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因此,有限公司章节下,“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章节,且旧《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这再次说明,国有独资公司仅可以适用第四节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如果第四节没有特别规定的,仅可以适用第一节和第二节“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旧《公司法》(2018年修订)并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可以适用第三节“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虽然形式意义上也是“一名股东”,貌似也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却不能适用旧《公司法》第三节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言之,山西省国资委100%出资设立了山西省国有资产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如山西省国有资产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拟对其提起诉讼时,债权人不能根据旧《公司法》第三节第六十三条规定,要求山西省国资委对山西省国有资产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新《公司法》:目前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

 

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规定股份公司也可以有一名股东组成,所以一人公司不再局限于“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一人股份公司”,因此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直接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的章节,直接在第七章新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同时,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因此,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及立法宗旨,国有独资公司是否适用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李建伟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虽然形式上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上也仅有一个股东,但其出资人身份具有特殊性,故国有独资公司具备着特殊的政策含义,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不能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

 

2)李宇老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国有独资公司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将原先对一人公司的整章规定全部删除,仅留下了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并且将该条制度从原先的“一人公司的特别章节”转移到总则规定中。这种变化不是简单的位置变化,还具有体系上的重大意义。首先,这种变化意味着该制度扩展适用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其次,该制度也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在原先公司法的立法体例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独立于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法律并未在国有独资公司一章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与一人公司的规定同时并存且相互排斥,国有独资公司也免受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约束。但新《公司法》中,并未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设立任何例外条款,因此可推测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为;国有独资公司也要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简称为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资本依靠股权占比或者表决权占比就可居于控制地位的公司。

 

新《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据此可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根据国有股东控股比例不同又可以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如果国有股东持股超过50%,就为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如果国有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就属于国有相对控股公司,比如上市公司,相关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以在20%-30%之间。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和国有相对控股公司的共同点是单纯依赖股权或表决权控制即可居于控制地位。

 

3.国家出资公司

 

按照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国家出资公司是本次新《公司法》新创设的概念,其范围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两类公司在前文已经阐释,此处不再赘述。

 

4.国有全资公司

 

国有全资公司是指具备两个以上的股东,且股东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如京津冀三省市国资委各自出资成立的公司。

 

5.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指国有股权不占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在近年来混改的过程中,国有参股公司大量形成。

 

6.国有控制公司

 

《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由此可见,现实生活中控制一家公司的机制并不仅限于股权机制。

 

国有控制公司指的是,在非控股国有单位中,国有资本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该公司形成了实际的支配控制,被认定为实控人,则这家非国有控股单位就被认为是国有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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