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挂靠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世昌崇文 2024-07-24

律师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行为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并未规定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因此,实践中,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何知,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但事实上,挂靠人又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其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即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应当赋予挂靠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在挂靠关系下,被借用资质方即被挂靠方欠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法条引用: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厚忠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湖南格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黄厚忠系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了郴投公司与联合体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且案涉项目均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交付,无论郴投公司是否知晓黄厚忠是实际施工人,均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郴投公司作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审已追加华盛公司、格塘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华盛公司、格塘公司均未对案涉工程款提出独立主张,反而对黄厚忠的诉请及理由予以支持,因此在查明郴投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判令郴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黄厚忠支付工程款,并未损害郴投公司的利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