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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会相亲中的刑事风险防范——约会过程中一方昏迷另一方未积极救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陆大伟律师 2024-07-28 发布于江苏

陆大伟,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15312313987

前言:本案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案情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认识,之后二人常通过见面、微信聊天等方式交流。2021129日上午,二人再次相约见面。当日上午10时许,王某驾车将李某带至某地下停车场,二人在车内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某突然呼吸急促、昏迷不醒。王某采取了人工呼吸、掐人中等简单的救治措施后李某仍未清醒。王某未采取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或送医救治等措施,驾车载李某出停车场后沿路行驶。其间,为防止李某家人联络,王某将李某手机关机。在外停留约两三小时后,王某与自己亲属联络,经劝说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17时许,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实际死亡时间距就诊时间为1小时左右

二、判决结果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1110日作出(2021)鲁090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11日作出(2021)鲁09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与被害人在地下停车场王某的轿车车厢内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突发疾病,出现意识不清、昏迷不醒的情况,在该特定时空环境下王某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王某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具有突发疾病昏迷不醒可致人死亡的常识,且在其对被害人实施开窗通风、人工呼吸、掐刺人中等行为后,被害人仍昏迷不醒时,其更应认识到不予以积极、有效救治可能产生死亡的后果。其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在有能力将被害人送医急救的情况下,自当日1204分驾车开出事发停车场迟延至1422分才送至医院,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致使被害人因疾病身亡。本案中,王某与被害人双方虽无法律或血缘上的保护、扶助义务,但王某驾车与被害人至停车场在车厢内发生性关系的先行行为,产生了双方基于个人意愿在该特定时间、私密空间内对另一方的保护义务,即当一方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王某未履行积极救助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

四、裁判要旨

不作为犯罪通常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包括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在内。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虽无法律或血缘上的保护、扶助义务,但如果双方基于个人意愿在特定时间、私密空间实施特定行为时,相互对另一方具有保护义务,即当一方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负有积极救助的义务

五、律师风险提示

犯罪行为,既可能是作为的方式,也可能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果行为人前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处于一定的危害状态下,那么行为人就产生了一个救助义务,如果这种情况下,不积极救济,导致被害人受害的,那么便会涉嫌相关的犯罪后果。例如酒桌上将某人灌醉后又不将其送回家导致其受害的,又例如交通事故撞人后不及时救助的,再如家长带小孩游泳,看到小孩落水,什么事都不做的,这些行为都可能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在谈恋爱与约会或相亲过程中,为了避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要求参与者应当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恋爱与约会、相亲前,首先要了解对方身体是否健康。并了解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参与约会、相亲。

其次,在约会、相亲过程中,应当避免从事一些存在高度风险文体活动,尤其是对方从来没参与过的活动。不仅要了解对方的爱好,还要了解对方的不爱好,避免因此发生风险。

再次,约会、相亲时间宜短不宜长,时间越长,风险越大。

约会、相亲的地点,应当选择离对方住所较近的地方,并在结束后亲自送回家,避免由其自行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而产生风险。并在结束后,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对方安全到家。

最后,千万要记住,对方在相亲、约会过程中昏倒了,不要单纯地认为是被你迷倒了,要第一时间打120。并报警,在报警的情况下,进行人工呼吸,因为如果自行擅自人工呼吸的,对方被救活的也可能控告你猥亵,如果没救活的,其亲属也可能控告你侮辱尸体罪。

总之,恋爱有风险,约会需严谨。更多问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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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大伟律师简介(2024年6月18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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