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 | 非法转让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10亩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10亩及以上2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20亩及以上30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300亩及以上1050亩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1050亩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6.02 | 非法使用草原或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亩及以上3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及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3亩及以上9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及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9亩及以上12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及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2亩及以上15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及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5亩以上20亩(不包含20亩)以下的 |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1倍及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6.03 | 非法开垦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开垦草原4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开垦草原4亩及以上8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开垦草原8亩及以上1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开垦草原12亩及以上16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法开垦草原16亩以上20亩(不包含2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04 | 非法采挖植物破坏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草原上采挖植物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草原植被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草原上采挖植物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草原植被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草原上采挖植物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草原植被2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草原上采挖植物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草原植被3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草原上采挖植物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从事其他活动破坏草原植被50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05 | 未按确认的行驶区域、路线行驶破坏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3倍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1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4倍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5倍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2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30亩以上4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4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50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06 |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07 | 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1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9倍及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10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6.08 | 非法临时占用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 | 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6.09 | 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无相关裁量依据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 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 |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
6.10 |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无相关裁量依据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本法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 | 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
6.11 |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破坏草原或出售甘草和麻黄草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破坏草原植被不超过20亩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破坏草原植被超过20亩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