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024年6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根据收集到的问题线索,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明县武胜桥镇某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超量储存柴油。执法人员当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采集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进出油记录、油品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并对该企业公司总经理赵某某和安全员朱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问讯笔录》2份,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 企业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安全管理人员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4年6月,菏泽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东明县菜园集镇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边路北一停车场内,有一“黑加油站点”油在罐车内,车在停车厂,加油机装到电车上,可以很快转移。 接举报后,菏泽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成调查组赴菏泽市东明县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和举报人联系,现场周边多次勘验,执法人员最终确定被举报停车场位于某实业公司东侧临墙。经过现场核查,在停车场的西北角有一车载油罐,充装口有使用痕迹,油罐内尚存有约1米深的柴油,且周边未配备气体检测报警器、液位计、切断阀、灭火器等安全设备设施。在停车场西侧有一排彩钢瓦房,在西南侧彩钢瓦房内发现一被棉被覆盖,停放在电三轮上的加油机,加油机显示价格5.94元,加油机通过在彩钢瓦房后的管线与油罐连接。 在彩钢瓦房一办公室内,执法人员发现值班人员史某宪及显示其姓名的收款微信二维码、显示有车牌号与加油数量的销售明细账本、购买加油机零件的日常笔记本、欠条、发货单(车用尿素、车用防冻液等)等。通过不断沟通询问,史某宪承认该停车场由其承包经营,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停车收费和向“我们车队”加柴油。经执法人员核实,史某宪所称“我们车队”与其没有隶属或所有权等关系,史某宪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成品油柴油。 菏泽市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属地应急局将现场油罐、加油机加封条查封,将史某宪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连同相关证据和询问笔录等线索移交至属地派出所,史某宪的违法行为由派出所继续进行调查,属地应急局配合做好行刑衔接后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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