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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冰教授谈谈【325】医患看待医疗行为责任的差异

 石冰团队 2024-08-16 发布于广东

凡事均有人负责,负责的人即是责任人,只不过对好的结果,往往大家不用“责任人”一说,因为皆大欢喜,而出现不好的结果时则特别强调谁是责任人。

按理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确定责任与责任人并不困难,因为责任人与结果之间有着明确的因果关系,但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却并不简单。

有时候因果关系扑朔,医患双方按照各自的理解定义责任与责任人,这也是医患纠纷发生的基础。


在医疗活动中,法律层面判定的不良医疗的责任大体分为两类👇

01

责任所致,即责任人没按医疗规章制度或粗心大意造成的不良结果和事故,比如在伤口内遗留器械、敷料等;

02

责任人能力水平或医疗条件有限所致。

对这两类的责任人判罚与处理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最高可上至刑法,后者不是主观上的过失,不致刑事担责。

现实中,对第一类责任医患认识上基本一致,对第二类却很容易产生分歧,而临床医疗中发生的主要还是后者。



医者的知识(大部分从书本与文章中获得)与经验(从临床治疗中获得)决定了医者的能力与水平。

虽然绝大多数医者通过正规院校的学习与努力可以掌握理论知识,但临床经验与技巧则需要花费时间和治疗患者的数量来获得,这就决定了医者终身学习的必要性。

对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专业,就永远处在完善自我,丰富自我的过程中,这样来看,任何年龄段的医者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在医疗中都可能出现医疗不良的结果,这是一种客观与普遍存在现象,但患者更容易把医者看成了完人(特别是高年资或专家),由此导致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不良时的态度差异。

因为患者将医者看成了完人和无所不能,忘记了医学中不可避免的未知与复杂,所以一旦出现了医疗不良的结果,就会认为是医者不认真,不尽力甚至故意而为之,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医患之间最需要的信任与合作关系,网上屡屡出现类似的医患纠纷。

因为人工智能的发展,人们都盼望有一天,能够实现医疗的完全机器人化,输入固定的程序,治疗所有的患者和所有的疾病。

医者只是辅助服务人员,就像买汽车的销售人员那样,只负责解释和服务;汽车本身的问题由汽车制造商解决,医疗的结果也交由医疗机器人的制造者解决,似乎这样就不会有责任区分困难。

只是这一天的到来还无法预期,因为患者的机体与机体中发生的疾病,既有种类上的千差万别,又有程度上的千差万别,还有疾病与机体机能微环境组合后的千差万别,目前尚无十全十美的解决办法,依赖机器人解决的可能性就更遥远了。



所以,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多信任、理解与合作,医者不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尽其所能医治疾病,而不是顾虑重重的以保护自己为主,治疗疾病为辅,这对医学进步不利,对患者健康更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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