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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供应链重构 2024-08-18 发布于福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用车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统一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有权管理、调用并安排司机值班。
第五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管理车辆钥匙(备用钥匙)、有关证件及保险数据,以及车辆维修申请及费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负责对各车辆建立台账,每月对车辆使用明细、费用进行审核、公布;定期对车辆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违规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七条 车辆行驶归来,驾驶员须如实填妥“车辆行驶记录”随同钥匙上缴,行政管理部核实实际里程数。
第八条 油费控制:行政管理部按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及车辆油耗总量,进行核算车辆油耗并与理论油耗值就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九条 用车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时,需要详细填写钉钉“用车申请”流程,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实)→人力行政总监(审批),通过后由行政管理部统一安排车辆。
第十条 如因车辆数量有限,导致调度不畅,无法满足公务车正常运行,公司鼓励私车公用,补贴标准如下:
私车公用补贴=油费补贴+车辆磨损补贴(0.1 元/公里)+车辆维护保养补贴(0.1 元/公里)
油费补贴=油价(按 92#油价执行)*百公里油耗(参考标准为 8.5L/百公里)÷100*实际行驶里程
第十一条 私车公用申请流程:用车部门填写钉钉“用车申请”流程,选择私车公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管理部(核实)→人力行政总监(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私车外出公务,车辆回厂后,由行政管理部合适行驶里程予以计算补贴费用。
第十二条 车辆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如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三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十四条 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行驶,向行政管理部报告,由行政管理部安排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流程:驾驶员报案;向行政管理部报告情况;行政管理部视情况安排人员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台账备案。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严禁公司公务车辆在外过夜,特殊情况需向行政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 车辆档案、保险、年检、过户
第十七条 所有公务车辆需建立档案,由人资部负责。
第十八条 车辆档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车辆出厂资料、购车发票、缴税证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未过期年度车辆保险单、随车工具清单等。
第十九条 除车辆行驶证以外,其他车辆数据均有行政管理部保管。
第二十条 车辆保险购买、年检办理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必须提前完成,不得延误,以免产生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如有车辆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价格评估等需至相关单位办理,办理完成后应及时更新车辆档案。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加油
第二十二条 维修
(一)每日出车前,检查车辆无故障后,方可出车。如有故障,行政管理部应联系维修厂进行报价、维修。
(二)车辆在出车过程中发生故障需维修,驾驶员应通知行政管理部,经同意备案后,方可送修。
(三)车辆维修中如有部件需要更换,驾驶员应将旧件带回公司。
(四)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应对维修结果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无故障,方可签字确认。将维修明细带回备案。
(五)行政管理部应对本次维修进行评估,判定故障原因是否属人为造成。
第二十三条 加油管理
(一)公司公务车辆全部办理 IC 卡加油,专车专用,每月充值一次,原则上严禁现金加油。
(二)设立 2 张不限车号加油卡,供私车公用加油,由行政管理部负责登记。
(三)行政管理部应对各车用油进行登记,记录加油明细,并对加油数据进行分析总结。
(四)驾驶员不得偷油、不得用帮别车加油,不得从中谋利。
 第五章 车辆违章、肇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如属人为驾驶过失,其罚金应由事发时驾驶员负责,如属车辆本身或不可抗拒之其他因素,则由公司负责。
第二十五条 车辆肇事发生后应迅速通知交警部门和公司行政管理部,如有车辆重大损坏或人员有伤之时,通知公司行政管理部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肇事时应重点注意记录地点、时间、气候、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驾驶员(包括对方车)姓名和地址、伤亡人员姓名及地址等。
第二十七条 车辆肇事责任属公司司机过失,赔偿金由保险公司负担,超额部分由司机负责或视情况由公司负担。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等相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安全驾车。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十条 驾驶员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要做好所驾驶车辆的行程记录,用车单、出行记录填写完整。
第三十二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问题时,要立即报备。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三十四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三十六条 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因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车内不准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四十条 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对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直接主管反映。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行政管理部车辆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前期制度与之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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