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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诉研究|民事调解书能否主张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徐振亮律师 2024-08-23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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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调解书

能否主张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民事判决中往往载明:“如被告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那么,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民事调解书中,如未明确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执行时是否可以主张被执行人承担加倍迟延履行利息呢?

民事调解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被执行人如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与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的处理规则类似,应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具体处理规则却与判决执行过程存在些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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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1、人民法院案例库: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不应当再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承担责任。即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196号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为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见,迟延履行利息义务系基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发生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计算。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为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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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1、调解书中未约定违反调解内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民事调解书作为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的“其他法律文书”,如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即使在民事调解书中没有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也可以在申请执行时主张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2、民事调解书约定违反调解内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90条规定:“民事调解书确定了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不履行该协议的当事人已承担了该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原告为督促被告按照双方协商确认的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往往会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如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利息,该违约金或利息的约定即上述法律规定所述“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如被执行人承担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则不能再主张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虽为一种法定的计算标准或计算方式,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其与民事调解书中经常出现的违约责任设定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因此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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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建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例,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非违约性质的一般债务利息;另外,对于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的利率约定尽量不低于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如约定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利率低于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则可明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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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示例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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