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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能被认为“医保骗保犯罪”的分析

 Hegw33 2024-08-25 发布于广东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医保骗保犯罪严重危害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为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于2024年2月29日颁布实施。

其明确医保骗保刑事案件及医疗保障基金的范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及其他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方式及相关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以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定罪处罚问题,确保准确认定犯罪。

在此,我重点分析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能触及的刑罚。

首先,医保骗保犯罪并非独立犯罪类型,没有专门的刑法罪名,而是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涉及多个罪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可能触犯的包括:诈骗罪,贪污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虚开发票罪等。

意见所指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意见建议将定点医药机构及工作人员过度诊疗纳入《意见》第5条规定的犯罪手段。经研究,如何认定过度诊疗缺乏客观标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故未作规定,实践中可根据《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的要件,结合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稳妥认定是否构成医保骗保犯罪。实施《意见》第5条规定的医保骗保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虚开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此外,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条例》,以上违法行为还会面临罚款,暂停、取消医保资格,取消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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