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的通告》(2024年第3号)执行,结合2024年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职工缴费基数具体标准如下: 用人单位已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与本次公布的标准有差额的,按以下方式补缴差额: 1.在职职工2024年1月至8月属期已申报的缴费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由税务部门统一生成各项社会保险费应补缴金额,缴费工资低于4053.6元的,应补足到4053.6元;缴费工资高于19317元的,应补足差额到缴费工资(最高补到20268元)。 2.依照人社部门相关业务要求,2024年8月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并已申报2024年8月所属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已申报的缴费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由税务部门统一生成社会保险费应补缴金额。 依照医保部门相关业务要求,2024年8月底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需补缴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税务部门不生成相应数据。 3.已变更用人单位、已办理中断社会保险登记的职工2024年1月至7月属期已申报的缴费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可由原就职用人单位自行重新申报缴费工资,税务部门将按现行标准生成缴费基数和补缴金额。 2.自行申报基数调整补差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广西税务电子税务局”社保缴费—【离职员工工资申报】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费工资申报】申报缴费工资后生成补差数据;也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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