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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各省级行政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实施办法盘点(一)

 南国红叶LY9 2024-09-03 发布于湖北

编者按

家庭和谐是个人发展的基础、社会稳定的关键。据全国妇联统计,中国家庭中近1/3的妇女或儿童均遭受过家庭暴力。鉴于此,201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彰显了对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与国家立场。各地为增强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性及执行效应,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细化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展现出丰富的地方特色与亮点,使得反家庭暴力工作更加贴近群众需求,进一步完善了反家庭暴力法。

“法司年少”公众号以公布时间为排序先后标准,搜集并梳理了全国各省级行政区(港澳台地区除外共19个)近年来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条例”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并附上相关解读,以供各方索引参考。整理内容将分为两期进行推送,本期(第一期)推送内容为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海南省、广东省反家庭暴力省级地方性法规。如有疏漏,敬请补充,我们的邮箱是bnurcpwc@163.com。

目录

01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8)

02

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9)

0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19)

04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19)

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20)

06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

07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

08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2020)

0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20)

01

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8)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公布日期:2018.11.30

施行日期:201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

全文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GU1Yjk2ODFjZGJiZDAxNjg1NGI4ZWNjZDBkMmI

规定解读:

明确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夯实反家庭暴力工作基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同时,对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能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具体职责。同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职责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夯实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础。

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消除家庭暴力隐患。《条例》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详细的预防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明确有关单位的宣传教育职责,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二是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责任。三是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平台,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排查家庭暴力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

创设反家庭暴力工作首办负责制和强制报案义务。《条例》创设了首办负责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创设了强制报案的义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完善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有关程序增强执行力。《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明确了处置的具体措施。对于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条例》细化完善了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情形、告诫书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以及监督落实措施,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条例》还细化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同时还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活动,禁止查阅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筑牢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对于加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条例》规定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措施,有效地避免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资料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xXZjvo8E6kauIToVoNGjoA

02

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9)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五十号)

公布日期:2019.03.29

施行日期:201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

全文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GU1Yjk2YTI5MjM5NjAxNmE1ZGNiNDZjZjA1Yjc

规定解读:

刚性约束,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反家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暴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的具体职责。《条例》共列举了包括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等五项职责。三是明确规定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关口前移,突出预防教育针对性。建立联动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条例》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共治。《条例》规定了详细的预防措施,可概括为“五个纳入”:一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普法工作规划,二纳入教育、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业务培训内容和统计工作,三纳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婚前教育内容,四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五纳入用人单位行为规范。另外,《条例》还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相关主体,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发现隐患的,及时预防和处理,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操作性强,细化处置救助措施。一是细化了告诫书的使用规范。包括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四种情形)、出具时限(72小时内)、内容式样(省级机关统一)、送达(拒签的,可拍照录像送达)等。二是细化了临时庇护相关内容。明确了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应具备条件、服务内容。三是细化了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的具体职责。包括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取证、通知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报告或报案。

特殊保护,体现人文关怀。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条例》作出了延伸规定:一是以上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可直接出具告诫书;二是引入了专业社会服务。以上群体遭受家庭暴力或其虽未直接遭受暴力,但因目睹家暴而造成精神伤害的,相关人民团体及村(居)委会应提供心理辅导。

联合惩戒,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该规定强化了违法者的责任追究力度。

 资料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pbnqz-iSBncwG3VkdjxARg

0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19)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公布日期:2019.05.30

施行日期:201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

全文链接:

https://www./content/2019/05/30/7242683.html

规定解读:

《实施办法》共19条,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内容。为了让三项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作用,《实施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赋予了相关主管部门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方面的职责。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实施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二是细化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明确了处置的具体措施。对于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监督落实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应当通知社区民警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是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发出后,应当得到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维护法律的威严。因此,《实施办法》将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职责予以细化、完善,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二)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三)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大大地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

 资料来源 

http://women./53947/content_1542951.html

04

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19)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8号

公布日期:2019.12.01

施行日期:202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

全文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MjA4MjcwNzAxNzIxNzZhMTNjNzA2OTI

规定解读:

工作机制更加明晰。《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参加的定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明确了妇儿工委的具体职责,强调建立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救助一体化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建立家庭暴力监测评估制度,建设信息统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预防责任更加明确。《条例》确定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的体系。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民政、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学校、幼儿园、新闻媒体等机构和单位的任务分别进行了细化。第十二条明确发挥妇联12338妇女儿童维权公益热线的作用和共青团12355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作用,强调各人民团体针对自己服务的不同人群开展宣传教育和家庭纠纷疏导、调解作用。第十九条特别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

贵州特色更加凸显。《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成立具有民族特点或者地域特色的调解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调解等工作”。这条就是从基层的“巾帼调解队”采取山歌调解的经验总结而来的,体现了贵州特色。

处置责任更加清晰。为更好维护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的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处置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由首先接到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强调了首接责任。

强制报告制度更加细化。《条例》第二十二条例列举了哪些家暴行为或者疑似家暴行为应当划入强制报告的范畴。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妇联等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遭受强迫婚嫁等以暴力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强化“告诫书”的作用。为强化告诫书的使用,发挥其对家暴行为的教育警示作用。《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同时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规定“村(居)民会、妇联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定期查访,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是否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存档。查访、回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反馈公安机关”。

强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这是在上位法基础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的补充细化规定,以进一步震慑施暴者,保护家暴受害人。

强化公职人员在反家暴中的表率作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文明和谐家庭关系,不得有任何家庭暴力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公职人员,公安机关出具书面告诫书的,还应当同时将书面告诫书抄送其所属单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资料来源 

https://www./xwzx/rdjj/202002/t20200227_77640872.html

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20)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公布日期:2020.03.31

施行日期:202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

全文链接:

https://www./xjylz/c112780/202005/99bcc9baa08b435eb31281d94e02a772.shtml

规定解读: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具体职责。细化各相关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设立首接责任制。

强调预防为主,规定“五个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婚姻法律知识和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家庭辅导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反家庭暴力依法纳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

加强处置措施,健全工作制度。围绕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临时庇护、公安接处警、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作出了详细的配套规定。例如,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明确了处置流程。细化告诫制度,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告诫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送达和监督执行方式等,并规定对违反告诫书的处置。健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类型(一般和紧急)及送达形式,规定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以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处置。

突出对家庭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在强制报告、临时庇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中将“年老、残疾、重病、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家庭成员作为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并列的主体,给予特殊保护,并规定相关单位安排专业人员提供心理辅导等服务。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明确规定通过实施极端化行为排斥、干预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强化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加害人违反告诫书的法律责任。明确责任部门不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的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 

http://sft./xjsft/xzlf/202004/a0248919ef514c1199d4e233c45ac2b7.shtml

06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公布日期:2020.04.01

施行日期:202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

全文链接:

http://www./Deputy_Article_Show.aspx?id=177

规定解读:

《条例》共40条,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健全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条例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

二是补充完善了告诫制度。条例补充完善了出具告诫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告诫书的送达、定期查访、违反告诫书的处理等规定。

三是充实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条例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四是细化了临时庇护制度,增加了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如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成为临时庇护场所。

五是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职责,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

六是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七是建立了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对基层群众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制宣传教育,确定重点防范对象,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打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后一公里。

八是设立首接责任制。规定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并及时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

九是建立法院跟踪回访制度。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形成反家暴工作“闭合圈”。

十是设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了实施家庭暴力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资料来源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04/t20200403_305455.html

07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20)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公布日期:2020.06.05

施行日期:202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

全文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MzZiYTc0MjAxNzQ1MjU5MGU2MDBkNzE

规定解读: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5章34条。《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衔接,注重结合吉林省实际,重点突出了时代性、操作性、运用性。

《条例》明确了主体责任,形成反家庭暴力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个涉及预防、处置、救助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主体众多,既有政府相关部门,又有司法机关,还需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的参与、配合。《条例》根据我省开展反家庭暴力情况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条例》突出了弘扬家庭美德和开展家校共建,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拥有良好的家风、家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也是消除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需要我们把关注点放在家庭,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以家校共建的形式把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引入校园,有效回应上位法确定的强制报告规定,也是有力的防范措施。

《条例》细化政策措施,通篇贯穿联防、合作理念。反家庭暴力工作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最终目标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立法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使制度设计既有利于预防和制止行为,做到有效管用,又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施策有度。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村(居)委会在《条例》的框架下都承担着各自的职责,在开展宣传教育、心理干预、数据分析与统计、协助移送、查访监督等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帮助救助最大化原则,围绕以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核心的处置措施更加有力,也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和社会效果。

《条例》特色亮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论,增加了开展家庭美德教育的内容,扩大了家庭暴力概念和参照执行的群体范围。二是强化了公安机关职责,并细化了依法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相关规定。三是强化责任落实,保留、细化了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是我省原条例在全国首创。在保留该机制的基础上,对承担首问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四是突出了基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发挥,依法加大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暴力加害人的警示和教育力度。五是强化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进一步充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条例》还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资料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2BmYE6Q1OftQI03HV2df9g

08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2020)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公布日期:2020.06.16

施行日期:202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

全文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MzIxZDU1NjAxNzMzMzA1YmQxMzBmZDk

规定解读:

《办法》在已有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对相关措施,如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力求具体、明确、可操作。

一是强制报告制度。《办法》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救助。同时,为了避免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因担心被打击报复而不愿意或不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还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问题作了规定。这样的制度设计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助于及早发现未成年人等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使公安机关、社会组织能够及时介入,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和安置,对加害人采取措施,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

二是告诫制度。《办法》细化了上位法的告诫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等几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并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加害人、受害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此外,还对出具告诫书的时限、内容以及送达程序作了规定,增强了告诫制度的可操作性。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办法》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和内容、时限、保护令送达、执行、违反处置以及违反方的失信惩戒制度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发现被申请人存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原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人民法院报告”。

四是临时庇护制度。《办法》规定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同时,鼓励提供社区应急庇护救助服务,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的临时庇护场所。  

 资料来源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hfgjd/202006/b408851b8ab2400c8b0f48eadcbcfa60.shtml

0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20)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公布日期:2020.07.29

施行日期:202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

全文链接: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MzZiYjE5ZDAxNzQwOWUwOThkNDUwZDg

规定解读:

家庭暴力行为分项表述,“冻饿”“跟踪”“骚扰”“散布隐私”等明确为家庭暴力。《办法》将家庭暴力从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以及其他家庭暴力行为等五个方面分项表述。根据工作实践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将“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明确为家庭暴力。明确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实行社会共治,发现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报警。《办法》多个条款分别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构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综合预防体系,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办法》分别围绕加强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等内容,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其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要求民政部门指导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开展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重大、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要共同处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的职责。要求首接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保护对象和报告主体。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增加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强制报告主体。

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证据、查明基本事实、协助救助、进行伤情鉴定、协助庇护、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未能取得受害人调解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办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禁止令”“远离令”“迁出令”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专章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临时庇护场所要保护受害人隐私。重视对受害人的救助,设立“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专章,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覆盖临时食宿、法律需求、心理服务、困难帮扶等方面。

完善家事调查制度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推动解决举证难问题。明确在家庭暴力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资料来源 

http://www.pwccw.gd.gov.cn/dfzc/content/post_263750.html

资料整理|刘滢溪

排版|连捷

审核|何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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