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日常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或者类似行为不需要进场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文)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正好有人看了我关于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的程序那个文章,他来咨询我如何来识别企业国有资产这个问题,因为他们是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个人理解,32号文第48条的这个资产指的是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的资产,也就是在公司财务报表上可以体现出来的固定资产。所以我个人认为国企转让资产不需要进场的,是特指国企经营性行为产生的资产。这个资产是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而且会因为出售等交易行为发生产权上的变动,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产品是商品房,用于市场上出售,如国有车厂生产的车辆,用于出售。他们在财务上的记帐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我觉得比较笨的办法,就是看财务报表里固定资产明细里有没有这个资产,只要进入了固定资产里,不管他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如果达到一定金额都需要按照32号文进场交易。附国资委有两个答复: 问:国有全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一定数量房产,该企业处置该批房产时,是否需按照32号令要求进场交易? 答(2024-03-08):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例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国有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所生产的汽车等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围,不需要进场交易,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如果相关物业、交通工具列为固定资产,上述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问:全资国有企业开发的商业办公用房,在销售时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手续? 答(2024-01-2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二、国企“一定金额”以上的固定资产转让要进场交易 这个“一定金额”和公司法上的公司主要财产是不是一个概念,个人认为不是的,以我以往服务的经验看,一般大的集团公司都会就有关资产处置另外出具文件,该文件中会列出对于处置资产金额审批及交易方式的具体规定,所以做业务还是要能取得相关的文件。公司法上的主要财产呢,他是从对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角度来看的,所以才会有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不同意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他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三、国企资产转让不可减省评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应当按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我们经常看到的是有时资产评估做了,但转让一直进行不了,评估报告都过期了,还要出补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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