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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问题答疑库(第9期)

 智能改造人 2024-09-06 发布于广东
苏先生 提问: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张三占比70%,张三转让甲公司10%股权(实缴0元)给某高校A,为此设立B有限合伙企业。10%股权作价200万,A以100万现金+100万专利技术支付,其中100万现金作为B有限合伙在甲公司的实缴资本,另100万专利权归张三,请问:
1.张三需要缴纳个税吗?
2.若需要缴纳个税,是否有税收优惠?
3.A、B各方涉及到哪些税?

利威股权张莅老师 回答:

1.张三需要缴纳个税。

2.张三因缺乏纳税资金,可以申请5年递延纳税。

3.根据你所述,张三并没有转让给A,转让给的是B。A是以100万现金+100万专利技术投资设立了B,B以100万专利技术购买了张三所持有的10%未实缴股权,又以100万现金完成了对甲公司的实缴。

(1)A要就专利技术出资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

(2)B即是受让方,又是投资方、被投资方。①作为受让方,针对股转协议,交印花税。100万专利技术支付给张三,要交增值税。另外,纠正一下,10%股权作价不是200万,是100万,支付方式是专利技术。②作为投资方,100万现金投入甲公司,不用交税。③作为被投资方,接受专利技术投资,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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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 提问:
假如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自然人A股东100%持股,没有完成实缴,公司的公允价与净资产均为300万,由于未来前景不错,自然人B决定以增资的形式入股。
情形1:B占股20%,投资60万元货币资金,此时A是否要交税?
情形2:B投资100万,也是占比20%,此时,A是否要交税?
请老师指导,两个情形下,分别如何计算?

利威股权张莅老师 回答:

首先,增资时一般无需原股东交税。但在极个别地方,如果增资价格低于公允价值,那么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可能被视同转让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面分析一下你这个增资价格是否公允。

公允的增资价格,假设实缴的情况下,是4元/注册资本【(300+100)÷100=4】。B占股20%,新增注册资本=100÷(1-20%)×20%=25万

情形1:B投资60万元,价格为60÷25=2.4元。该价格低于4元,属于不公允价格,可能涉及交税

情形2:B投资100万元,价格为100÷25=4元,该价格等于公允价格,不会涉及交税

再次强调,增资一般无需原股东交税,上述结论不是必然结果,国家层面税法也并无增资需要原股东交税的规定。具体是否需要交税,需要询问当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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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 提问:
特殊合伙企业现改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想按200万来缴,但上一轮合伙人他们入股的时候是按400万估值来算的,这要怎么处理,需要写个股东协议吗?

利威股权张莅老师 回答:

注册资本不等于估值的情况很常见,多出来的部分可以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可以写个股东协议(也称投资协议),对注册资本及各股东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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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 提问:
自然人合伙人A从有限合伙企业B退伙。有限合伙企业B所持股的公司C,净资产有增加。
请问:A按所占份额计算的净资产与出资额有差额,B要怎么做账务处理?差额是要交20%的个税吗?

利威股权张莅老师 回答:

1.合伙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2.是,需要交税,基数不是差额,税率也不是20%。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一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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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 提问:
请问一下,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在计算其增值税时,限售股解禁后送转股的买入价分别如何确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限售股解禁前后送转股的计税基础分别如何确定?

如果没有相应明文规定,现实中税务是如何执行的?


利威股权张莅老师 回答:

一、增值税关于送转股的成本确认 

1.解禁前送转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滋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2.解禁后送转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173号)曾明确:“总局2016年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解禁日前取得的转增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分别以复牌日开盘价、IPO发行价和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解禁后所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买入价为0;分批转让解禁限售股股票及解禁日后的送转股的,按加权平均法计算每批的买入价”。 

二、企业所得税关于送转股的成本确认对于被投资企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投资企业要确认股息所得,并增加其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税务机关是按票面价值作为红股的成本价,即1元/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成本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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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提问:
老师好,甲公司股东是自然人A持股80%,法人股东B持股20%,甲公司计划将房产剥离到甲公司分立的新公司,房产是不是先视同向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分红,然后他们再以房产投资入股到新分立的公司,这是我印象利威老师讲的分解理论,我的问题是,视同分红,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是按持股比例分红吗?

利威股权张莅老师 回答:

不是视同分红,是视同撤资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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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 提问:
请教一个未到位实收资本减资的问题: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有ABCD四个股东,A为有限合伙,认购30%,实际出资为0元,B为个人,认购25%,实际出资200万,C为个人,认购20%,实际出资100万,D为一人有限公司,认购25%,实际出资0元。

目前各股东全体同意,计划把所有未到位资本进行减资,甲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想请教的是,减资过程是否涉及到交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利威股权张莅老师 回答:

1.个人股东可能会涉及交个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实务中看公司章程内容,未实缴部分是否有分红权,如无,一般不征税。

2.公司股东不涉及交企业所得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未分配利润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合伙企业股东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因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来交,所以视合伙人类型,可以参照上述政策执行。具体执行口径要询问当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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