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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笔记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随记

 晕呱了 2024-09-07 发布于四川
  • 法律学习笔记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随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260条,在最后一条即第1260条中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然后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废止的主要就是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对于废止的九部法律,从分类的角度看,涉及人身关系方面的主要是婚姻、继承、收养,涉及综合方面的主要是民法总则、通则、侵权法,涉及物权方面的则是物权法,涉及债权方面则是合同法和担保法。总计同时废止九部法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里面不涉及公司法。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84章、1260条,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总字数10万余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设计专门的债权总则,或者说在形式上没有专门设置独立的债权编或者债权总则相关内容。笔者查了一些相关的文章,有一种说法这样的结构设置是为了维持合同法的完整性,也同时考虑到我们国家20多年适用法律的习惯(合同法、侵权法的法律适用已有多年,笔者见到有人将之归纳为“单行法汇总的立法惯性”),所以用合同通则代替债权总则。

有种观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在体系结构上未设立债法编,而是将其分解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从而通过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分解了传统债法上的内容。比如“第一编 总则”的“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118条有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就是将债权编的逻辑体例放在了总则、通则之中。

对于部分法定之债也作了相应安排,比如“第三编 合同”的“第三分编 准合同”某种程度上就约等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准合同编(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又比如针对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专门设置了“第七编 侵权责任”。同时,也设置了解决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兜底性条款:“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整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刘俊臣《关于民法典的几个主要问题》

针对不设独立的债权编这一问题,即可归纳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刘俊臣《关于民法典的几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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