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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

 M65 2024-09-09 发布于湖南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第三条的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本案中,案涉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队,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南新农场使用的国有土地,吉阳区政府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制定涉案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以及补充方案,符合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的规定。吉阳区政府依据上述安置补偿方案以及补充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方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范某祥进行保障安置和货币补偿。范某祥请求撤销吉阳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和上诉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2024)最高法行申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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