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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学习:董事会半数同意、三分之二同意、全体同意,到底什么意思?在何时需要?

 混改风云 2024-09-09 发布于北京
混改风云公众号第1913篇原创文章

知风云:在实践中,很多朋友经常听到“董事会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三分之二通过”、“董事一致通过”等等概念,这些不同的决策机制,都怎么发挥它们的独特作用?我们在设计、实施、计算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具体情况?

作者|本咨询国企投资与运营研究院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中国有个成语故事,叫盲人摸象。

西方有个名人名言,叫柏拉图的洞穴隐喻。

相差万里,相隔千年,但它们都在说同一个道理:

我们每个人,理解这个世界都是片面的,看到的都是世界真实场景的一个投影,一个局部。在此基础上,个人所作的判断、决策,肯定是不足的、局限的、片面的。

好在人类是智慧生物,认识到不足,就开始尝试解决方法,集体议事、团体决策的模式巩固和发展起来。西方产生的议事圆桌,中国就有了文武百官。

集体议事、团体决策呈现形式不同,但都是将有知识、有谋略、有见解的人们聚在一起,让大家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观点上,相互配合、彼此验证、共同描绘一个更加完整的世界。

200年前开始,现代公司正式登陆人类世界,《公司法》将这种集体决策机制和规则引入公司治理,从而正式开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决策机制在全世界的推广和运行。

30年前中国颁布第一部《公司法》,已经经历六个版本,在治理主体议事决策机制设计上持续深化细化。对于指导治理主体开展更有效率、更加科学的集体决策,有重要帮助。

在这些集体决策机制当中,董事会作为现代公司的决策中心,承担的责任最为广泛,每一项决策都事关公司战略、投资、制度、风险的全局,科学设计实施董事们的决策表决程序,显得特别关键。

在实践中,很多朋友经常听到“董事会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三分之二通过”、“董事一致通过”等等概念,这些不同的决策机制,都怎么发挥它们的独特作用?我们在设计、实施、计算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具体情况?

我们今日做个基本讨论。

过半数同意,代表什么意思?

在很多集体决策机制里,都时不时出现这三个数字:

50%、2/3和100%。

三个数,代表了三个关键的决策力量平衡点。

第一个平衡点是过半数同意。

在一个董事会决策当中,如果是达到了50%以上董事同意,就是超过半数,有至少一半以上的人是支持的,那么对于多数一般性议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达到了通过的基本条件。

新《公司法》规定当中,“过半数”的基本议事决策原则贯穿始终,一共出现了27处。

比如,股东会决议要按表决权过半数、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等等。

对于董事会决策,过半数也是最基础的衡量标准。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请注意,这里有两个过半数。

假定A企业董事会一共有9名董事组成,举行某次董事会时,必须有过半数也就是5人及以上董事出席或者授权表决出席才算合法召开,审议议案时,也至少要5票及以上同意才算通过。

如果9名董事只有6人出席,其中2人投下弃权票,虽然现场是4/6同意,过半数,但是整体比例是4/9,依然不能算通过。

这也是说明在决策组织当中,决策的结果要代表多数人员的意愿,而不是被少数人进行绑架,因而,过半数同意已经成为集体表决议事的基本原则,得到广泛的采纳。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什么意思?

在新《公司法》当中,除了过半数这个基本数字之外,还规定了另外一个重要的决策平衡点。

这第二个平衡点,是2/3。

三分之二的数字,一共出现了10次,也不少。

在公司治理当中,什么时候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呢?

对于股东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的情况,新《公司法》列示了4条:

1、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3、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

4、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但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时。

对于董事会需要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过的情况,新《公司法》做出三条规定:

第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第二,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三,为公司利益,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的。

除了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比例之外,对于三分之二的比例约定,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情况,当“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要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比过半数决策同意的情况,您就能发现,无论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二比例同意的内容,都少很多。

但是,任何一条内容的出现,都事关这家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比如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增资减资等等事项,都事关股东的核心利益。

所以,对于这些事项,《公司法》确定了“绝大多数”同意才算通过的方法,也是公司运行实践的必须。

全体同意,在什么情况下出现?

除了50%过半数同意,以及2/3绝大多数同意的情况,在一些公司治理的实践中,还引入了“全体同意”、“一致同意”的机制。

一致同意规则,也称“一致性规则”或“全体一致投票规则”,指的是一项决策或议案,须经全体投票人一致赞同才能通过的一项投票规则。

如果您浏览《公司法》,对于全体同意并没有专门的强制性规定,在全文中只出现过两次: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在实践当中,在一些股权多元化的公司里,处于股权少数地位的股东,推动在公司章程当中约定“一致同意”的条款,进而来保护自身权力,是小股东维护利益的一种方式。

有的公司,对于原定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继续提高比例,在章程中约定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有的公司,在股东股权转让条款中,增加了部分股东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等等保护性条款。

对于超越《公司法》决策要求的“全体一致同意”条款,目前在管理中合理,在法律规定中处于模糊地带。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是有力武器,但是对于公司治理决策效率却带来迟滞和负面影响,知本咨询也建议谨慎使用。

50%、2/3和100%,怎么用好?

在公司治理的法治天平上,有三个关键的决策平衡点,50%、2/3和100%,这三个关键点分别代表了过半数同意、绝大多数同意和全体同意三种不同的决策场景。

法律和实践都说明,这三个平衡点,对于企业治理内容的选择特点不同:

过半数同意,针对企业治理中的“正常事项”;

绝大多数同意,针对企业治理中的“生死事项”;

全体一致同意,针对企业治理中的“特例事项”。

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示意图来表达:

怎么利用好这三个关键决策机制,既能够促进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合理有效运行,又能保障公司合法规范运作呢?

本咨询建议还是要回归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这两个基本的法律文件当中。

首先是合法,用好《公司法》。

在本企业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对决策事项表决的结果,要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过半数要求或者2/3比例要求。

其次是合理,用足《公司章程》。

多元股东的制衡,小股东权力的保护,如果需要通过决策机制的比例来实现的,在各方股东沟通一致、真实意见表达的基础上,合理合规写入《公司章程》。

第三是合德,用活“心理契约”。

我们都明白一个道理,从50%到2/3再到100%,随着比例的提高,股东和董事争论、争议、争吵的概率必然提高,形成理想治理结果的效率必然下降。

这就是博弈的结果,这肯定不是股东合作建立公司,董事合作科学决策的初衷本心!

那么,这个时候最重要的,是通过股东间的强化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董事之间的深入沟通机制,通过开放包容治理文化机制来做好保驾护航的工作。

这些内容,没法写出来,但可以印在每家股东、每个董事的心里,成为共同遵守的心理契约。这样才会使得所谓“治理僵局”尽可能少出现。

盲人摸象式的个体决策有缺陷,众说纷纭的群体决策也不是万能。在公司治理这个舞台上,寻找到更加科学、更有效率的决策机制,依然任重道远,需要奋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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