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阅卷、质证和辩论(一)》、《阅卷、质证和辩论(二)》、《阅卷、质证和辩论(三)》,上面的视频是我在“海口王绍章案”中的庭审直播片段(我没有庭审全程的同录,本视频也是在网上检索到的)。 庭审时,我比较倾向于脱稿,而且不是事前写好底稿再背下来。我在开庭前最多只有一个思路框架,从不准备完整的书面稿。上个月在内蒙古开“学力星球案”的庭,每次有人向我要书面质证意见,我都说:“没有,随口说的。” 当然,也有人质疑过我的这种开庭方式——不准备书面稿是不是太不负责了。但我相信,如果质疑者能够按照我在《阅卷、质证和辩论(一)》、《阅卷、质证和辩论(二)》、《阅卷、质证和辩论(三)》中写的那样,严格地去做“证据统计”“证据分析”“证据诠释”,同样可以不需要事前准备书面稿。 三性质证 关于三性质证,我写过《改革“三性质证”——刑诉法修改建议(4)》,其中提到:
具体案例,可以参考《阅卷、质证和辩论(三)》中写的“衡阳案”。我可以很负责地说,除非庭审采用“一证一质”,否则,既不“一证一质”,还要求辩方“说三性”,只有一个结论——法官压制被告人/律师发言。他只想尽快走完一个程序。就这么简单。 “三性质证”原理本身其实是没有问题的。“三性质证”就是“可采性质证”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份证据一份证据地来筛选,看哪些证据应当被排除掉。 但实践中,有哪个法官是一份证据一份证据地审查证据的可采性?不能说绝无仅有,也必须说凤毛麟角。这个问题,各位可以结合两本书来理解。 一本是学者李玉华在《证据法学专题研究》中写的:
另一本是最高院任卫华在《刑事证据判断》中写的:
把这两本书所描述的庭审现状综合起来看,所谓“仅有少数不算关键的情节得到印证后,就以为证据之间形成印证”,其实就是法官内心已经相信“有这个事”。而所谓“有现场留下的掌纹,子弹技术鉴定证明,还狡辩什么啊?”,就是法官内心已经相信“有这个事”之后,辩方再说什么证据规则,法官也只认为辩方是狡辩。 “故事”的作用体现在颠覆性和传播性 《证据法学专题研究》这本书里,有位法官写了下面这段话:
这就是最真实的司法生态,也是我反对”三性质证“的根本原因。 除了关注度不高的案件,比如交通肇事、小偷小摸,当下大量刑案存在”审理者不认证“的现象。就算是律师认认真真地“三性质证”,书记员也客观详实地记录,领导们会一页一页地看庭审笔录吗? 百分之二百,不会。 审者不判,形同流程主持人。判者不审,看看审理报告,甚至连审理报告都懒得看,只听承办人的口头汇报。于是,这就陷入一种悖论——律师说得越详细,其实领导越听不到。即便咱们不讨论因案外因素所导致的刻意曲解辩方意见。一个很中立的撰写者,其在撰写审理报告时也必然要总结辩方意见,他向领导汇报时更是必然总结辩方观点。 这样的现实,就决定了辩方意见一定要突出重点,以便记忆和转述。 当然,外国业务书籍反复强调“讲故事”并非让律师编小说,而是有“故事”意识,聚焦矛盾和冲突——针对控方证据或意见,找到最具有可攻击性的地方(这个问题,可参考朱明勇律师讲的《颠覆性辩护思维》)。 庭前准备一定要像《阅卷、质证和辩论(一)》中说的——“要全,要详尽”。“全”是为了防止控方说出一份证据或一个意见,辩方完全没有想到,丝毫没有预案。而在庭前“全”的基础之上,庭上要“全力放大证据间的冲突和矛盾”。将质证意见、辩论意见都进行“故事”化处理。 在“学力星球案”时,针对电子数据的质证,我的核心质证意见是鉴定人使用了“存在性鉴定”方法无法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但发表质证意见的过程中,我观察到合议庭听到“存在性鉴定”这个术语时,明显表现出不太理解的神情,所以我补充了几句白话:“存在性鉴定就像给你端来一碗冬瓜排骨汤,安排鉴定人员数一数碗里有几块排骨。但后厨在做汤之前实际拿到了几块排骨,有没有刻意隐瞒部分排骨,我们不知道。这就是存在性鉴定的特点,它无法反应出侦查机关有没有客观、中立、全面地收集涉案的全部电子数据”。 开篇视频的“海口王绍章案”,《起诉书》指控王绍章为了侵夺土地,竞选村干部,把持基层。那我就特别突出,涉案土地的取得时间早于当选村干部,而担任村干部之后反而未取得一丝一毫的土地。公诉人称,2017年出台的《严格排非规定》已经不强制要求讯问同录。我说,法治口号喊了这么多年,不能越喊越退步吧,然后再引用最高院法官的观点,说你们听听人家最高院法院是怎么说的。 总之,如开篇所言,我参加庭审喜欢脱稿。开庭前把阅卷的准备工作做实,庭上我就听听公诉人和其他律师怎么说,然后现场想一想“冲突性、矛盾性”在哪里。我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帮审理报告的撰写者进行“议题设置”。同样是写汉代,人们更容易记住《史记》,不容易记住《汉书》。从专业性的角度看,《汉书》完全不逊色于《史记》,甚至可为专业研究提供更多的细节。但是,向公众辩护,向历史辩护,则要训练“故事”思维,而不是像《汉书》那样,只是给历史留下公众并不爱看的底稿。 问题 最后,说三个小问题。 第一,长久以来,无论是法学院还是体制内,非常流行“辩论赛”。 辩论赛是什么?辩论赛是前提恒定之下,寻找理由。如正方认为“人性本善”,然后就开始寻根拾据。反方认为“人性本恶”,举出若干案例。 如果一个人接受过基本的思维训练。你会很快发现,“庭审”与“辩论赛”最核心的区别是,“庭审”是归纳性思维,不断出现新证据,不断诠释新证据,在动态过程中不断修正前提,然后得出结论。这是归纳逻辑,也是庭审逻辑。 而辩论赛则是将结论给你,剩下的就是找依据。有些人认为,“控方有罪、辩方无罪”,似乎也是前提恒定。这种认识是绝对错误的。“前提恒定”是“前提”绝对不变,任何一方改变“前提”就是输。如果庭审是“前提恒定”的,那么庭审就成了“国家不能输”。 将“庭审”混同于“辩论赛”的问题就是,各方不再是发现真相,寻找共识,而是控方心中有了“有罪”这个恒定前提,后续工作就全是为“有罪”寻找依据,不惜忽略“无罪、罪轻”的证据。虽然,我知道,很多人内心就是认为“国家不能输”,但这种认识是常年的“辩论赛”畸形思维下的恶果。理想的庭审,前提是可以变。基于对证据的诠释,认识随时完善,有罪的可以无罪、a罪可以b罪。当然,辩方开始认为,随着庭审同样可以建议当事人接受轻罪辩。 “辩论赛”的本质是一种零和博弈,一方全胜,一方全输,一方所得就是另一方损失。庭审不是辩论,而是刑侦的延续。侦查机关通过刑侦手段去发现真相,法庭对刑侦过程进行复盘检验,本质是二次刑侦,以求发现真相。即便我们不把庭审想象得如此理想,庭审也不应该是零和博弈(又名非合作博弈、对抗博弈),而应该是非零和博弈(又名协商博弈、合作博弈),控辩双方基于证据去寻找共识。 第二,很多学者推荐大家去读判决书 判决书只具有数据统计的实证作用,比如近三年来“帮信罪”的发案量。 判决书完全不具备“思维训练”的作用。实践中的判决书,基本框架就是:“查明什么什么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A\B\C\D\E\F\G,法院认为构成……” 至于证据A到底对应哪个事实细节,证据B\C\D等又对应哪个事实细节?判决书是完全没有论证的。法律适用的论理同样很不充分。所以,我会说,——判决书完全不具备“思维训练”的作用。 最能体现思维过程的,是副卷中的合议笔录和审理报告。运气好,偶尔被放到正卷,你会发现,哦,原来他们不是不知道这些证据问题。但你看判决书,完全看不出他们对证据的考虑。 判决书,可以不看。副卷可遇不可求,那就只能多看《刑事审判参考》或法官写的书。或者,看看《一线》《天网》,理解刑侦思路,揣摩电视编导的情节设置。 第三,我个人不太喜欢“尊敬的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委托,指派本律师参加庭审……”这种念稿式的发言方式。不过,“脱稿”也有脱稿的问题。 “脱稿”不是事前写好后再背下来,而是基于控方和其他律师的现场表现来调整自己的发言内容。但在贵阳陈建麟案中,因疫情管控原因只能以录制视频的方式发表辩论意见,既听不到控方的出庭意见,也不了解其他律师的辩护意见,我反倒感觉自己是对着空气挥拳,一时不知该说什么。 再以上面的视频为例,乍一听我的发言,直觉会略感零散,先说一个问题,然后马上又跳到另一个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前面的律师已经发表了整体辩护意见,我不想重复,因此只基于出庭意见的焦点提出有针对性地反驳(如果全程旁听,当然可以理解我的发言方式,但如果只是中途听一听,很可能就会觉得这个律师说的比较零碎)。于是这里就有个问题,给排名第二名以后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可以用这种“问题点”式的发言方式,而给第一被告人提供辩护,显然还是需要整体辩护。如何实现“整体性”与“故事性”的结合,有一定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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