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服务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许多颇具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服务品牌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搭便车”“蹭名牌”等侵权行为也不断增多,导致服务商标侵权案件频发。笔者发现,此类案件中被诉侵权人除先用权抗辩等传统理由外,经常提及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内容是《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法律依据,该规定包含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成立要件及法律责任承担规则。 一般来说,合法来源抗辩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诉侵权行为系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二是被诉侵权人对于其销售侵权商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三是所销售的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由此可见,合法来源抗辩适用主体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我国商标法对服务商标比照商品商标赋予相同保护。但司法实践中,服务商标侵权诉讼的合法来源抗辩审查与商品商标侵权案件相比更为复杂,本文拟对服务商标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可适用性展开分析。 实证分析:服务商标能否援引 合法来源抗辩 寻本溯源:合法来源抗辩可适用性的 理论重构 对策建议:服务商标侵权诉讼中适用 合法来源抗辩的具体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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