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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中从业人员的六项权利和四项义务,你吃透了吗?

 耿庆卓 2024-09-10 发布于河北

大家好!我是去危就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修订颁布距今也大约有三年时间了,对于新安法的培训学习每个企业也进行多次,但是,当询问到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时,总有些人答非所问,一知半解。对于这些和我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一定要知道具体内容,一定要吃透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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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人员的六个法定权利

1、知情权。新安法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在新员工入职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要如实告知员工企业的安全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工作环境以及企业采取的保障劳动安全的措施,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保护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劳动合同中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确保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维护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

2、建议权。新安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知情权和建议权是从业人员重要的安全生产权利,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当然会关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且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与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更是涉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也更切合实际。因此,从业人员有权利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本单位献计献策,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共同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批评、检举、控告权新安法第五十四条内容规定批评、检举、控告权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要加以保护。这里规定检举权、控告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从业人员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更不能凭空捏造。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新安法第五十四条内容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我国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这些都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这种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5、紧急撤离权。新安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为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赋予特定情况下从业人员紧急情况处置权是必要的,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6、获得赔赏权。新安法第五十六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此外,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损害的从业人员所受的损害严重,工伤保险难于补偿其受到的全部损害,其仍有依照民事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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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人员的四个义务

1、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的义务。新安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根据自身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新安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从业人员防止职业毒害和伤害的最后一项有效的措施。同时,劳动防护用品又与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以及为保证产品质量、产品卫生和生活卫生所需要的非防护性的工作用品有着原则区别。劳动防护用品在劳动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生产性装备,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讲要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充足,不得任意削减,作为从业人员要十分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新安法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从业人员应当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意识。故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安全意识、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素质和能力。

4、安全隐患、事故报告的义务。新安法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因此,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这也符合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要求。

从业人员报告义务有两点要求:一是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当立即报告,因为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之一是突发性,如果拖延报告,则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大,发生了事故则更是后悔莫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以便于对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作出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故从业人员要主动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总之。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一定要学习并且吃透新安法中规定的六项法定权利和四项法定义务,逐步提高全员安全意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平稳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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